感悟 | 无锡市名优律师培训—— 民事专题培训 感悟(十二)未来可期、学海无涯;披荆斩棘,戮力前行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6-22 10:58:23 浏览次数:3500
无锡市委、市政府为更好实现无锡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产业发展目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法律服务人才保障,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律师人才队伍,自2016年开始将我市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培训列入“太湖人才计划”。
2020年6月15日至6月19日,开启了2020年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民事专业培训。这也是无锡市名优律师培训成果的体现,由输入到输出,构建整个无锡市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的发展和梯队,也为无锡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走出去开启了良好的序幕。
6月18日下午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作《民法和民法典的若干困惑和思考》讲座。
周律师的授课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针对民法上的人格、财产和责任专题,以近代民法的人格独立、意思自治、财产责任三大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典的第1064条为切入点,比较大陆法系法国、德国和中国不同的民法典体系,以中国民法典所建立的七编制分析,追本溯源,进而分析到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立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演进。以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民法典第1064条为比较,就立法技术而言,分别从反面排除、正面肯定两种不同的角度,结合司法实务案例、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司法文件,就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展开阐述。
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原《婚姻法》第24条在施行过程中曾引起相当大的争议,一方“被债务”的现象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故最高院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其中主要变化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民法典则进一步明确了前述规则。
就法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否认,从民法典和公司法立法展开,就工商登记的信息公开,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弊端,对比域外英国公司法立法。就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九民纪要》的相关司法政策文件进行分析。
二、针对民商合一体系下的民商区分专题,在中国大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下,周律师认为仍有必要识别和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
就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损害性赔偿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就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和民法典第582条予以立法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分别予以规制,周律师就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就职业贷、套路贷、高利贷等问题,自2015年以来,银保监会、最高院先后出台多份文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九民纪要》则进一步明确了“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人”,民法典第680条对此也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具体到江苏省,自2018年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下,江苏省高院自2019年以来,分别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和《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等司法文件,全方面规制职业贷、套路贷,至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其利率如何保护,在目前司法解释尚未修改或出台之前,尚不宜直接否定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针对外观主义与“善意第三人”专题,其实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外观主义并非新话题,在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均认可外观主义在部分领域的适用。在《九民纪要》出台后,最高院刘贵祥专委的讲话特别推荐了崔建远教授的《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虽然崔教授的部分观点和《九民纪要》的精神存在部分冲突,但仍不失参考意义。
周律师从股权转让、股权代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代表代理授权的外观主义、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等话题,从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区分维度,充分阐述了外观主义的适用空间。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形式出台的立法,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立法而言,之前学理的部分争议已有定论,但司法实务永远比法条丰富,法律适用亦存在分歧,故才有律师存在的必要,才有裁判者居中裁判的可能。未来永远是学习的未来,作为无锡市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培训对象,我们坚信,只要秉承放空心态,不断学习,朝着目标奋勇前行,必然可以更好践行《民法典》,让每一位公民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作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姜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