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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破产重整法专业培训 感悟(三)国有资产管理在破产重整中合规性思考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10-29 09:55:04 浏览次数:2143

10月27日,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秋季班破产重整法专题培训进入到第二天。我们有幸聆听到无锡市国资委产权处主任刘寅佳讲授的《混合经济模式下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刘主任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边界、国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国有产权管理政策解读这三个方面切入,厘清了关于履职、产权以及监管边界的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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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讲座,我对国有资产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目前,本人主要从事破产法律事务。作为一名破产管理人,也会将今日所学运用到破产重整领域,有如下感悟:


一、对国资委的职责有了清晰认识,国资委需对出资企业进行产权管理,进行投资规划,监管投资额度,从财务、人事薪酬、清产核资、企业法律顾问指导、资产评估、资产交易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中存在部分产能落后的企业及一些早已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僵尸企业”等,在国家大力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这些企业退出市场就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点。在这些国有企业的退出方式中,破产清算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如担任相关国有资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相关各项事务中,应注重与国资委的汇报与沟通。


二、如担任相关国有资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对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的相关资产评估,是否最好按国资管理的流程进行立项、评估。程序合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如由于程序未到位,面对由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从而导致评估、处置行为被确认无效,无疑会阻碍破产清算相关程序的有效推进,影响到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笔者向有经验的同行取经了解,当国资控股的企业破产时,实践中股东通常应按照国资相关规定进行解散或清算的决策程序、审计评估的报备以及离任审计;当国资投资的企业破产时,实践中多是尊重国资相关程序。


三、涉及到国有资产企业的相关资产转让形式,主要以进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当遇到重整、破产,在技术角度会产生相关规则的协调与适用问题。笔者以“国有资产”“破产”检索,出现了13个管理人责任纠纷判决书,当国有背景的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遇上重整,目前浙江省杭州中院的裁判观点为“企业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其招募内容不属于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本案并非常规的国有资产处置,而是企业破产重整,即便破产企业具备国有背景,在企业破产重整情况下,也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招投标法的规定。”对于国资投资企业破产,从检索的各地新闻所见,多是适应国资资产的交易程序和流程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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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袁梓绮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