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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律师代理的“胚胎移植纠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2-03-01 09:07:15 浏览次数:1918

近日,《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采用公布,该案由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刘亚奇律师代理胜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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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涉案夫妇在无锡妇幼保健院成功培育胚胎,但因故未能成功完成胚胎移植手术,胚胎均低温冷冻保存于妇幼保健院。2019年7月1日,丈夫意外死亡后,妻子至妇幼保健院要求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妇幼保健院拒绝,妻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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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动

涉案妻子被医院拒绝后,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委托刘亚奇律师代理其案件。经沟通后,承办律师发现本案事关重大。

一审开庭时,医院代理人除提出因行政原因以及伦理道德的考量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抗辩,还突然提出由于原告方未交纳胚胎冷冻保存费(2017年9月--2019年诉讼时)致使双方合同解除的法律意见。实际上,在2017年冷冻胚胎时以及在2019年诉讼前夕,医院工作人员均表示胚胎冷冻保存费用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补交,该做法也是医疗行业默认的做法,但医院代理人却在开庭时以此理由作为抗辩。

为了扫清本案诉讼障碍、积极争取时间,首先,在一审开庭结束时,承办律师先让被告代理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字,在此空隙抓紧让原告联系医院工作人员录音取证,多名医院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均表示医院的惯常做法是在移植的时候一并补交胚胎冷冻保存费;其次,承办律师让原告方抓紧时间去医院交纳胚胎冷冻保存费,后原告至医院要求交纳保存费,医务人员根据正常流程向原告开具了交费单据,但原告到另外窗口付款时窗口的医务人员突然接到医院通知暂时拒收该费用,表示要等法院判决结果。

在第二次庭审前,承办律师将取得的录音证据提交法院,并将胚胎冷冻保存费提交法院保存,同时将代理意见提交法院。


法院判决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作为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一,且是丈夫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利单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关于医院作出合同解除的抗辩,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逾期未交纳胚胎冷冻保存费的事宜并不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最终判令医院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合同,维护了当事人正当的生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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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点评



冷冻胚胎的权利纠纷,往往发生在医院和胚胎父母的家属之间,医院本身主张不继续履行合同是基于伦理道德、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原因。对于医院作出合同解除的抗辩,承办律师也从多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医疗服务合同约定“首次冷冻费用含3个月的胚胎保存费,逾期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否则不予保存”,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原告在第一次开庭当天与医务人员的通话录音也印证了胚胎冷冻保存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其次,即使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医院在诉讼前从未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再次,在第一次开庭当天原告至医院进行补交保存费,医院同意原告予以挂号并开具单据,也应视为放弃行使解除权。

法院最终给出了公允的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结果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