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09-02-18 15:13:06 浏览次数:4972
各团体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省司法厅苏司通[2007]81号《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律协发[2007]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现就实习律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习证申领流程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向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
(二)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地区的市律师协会联络员上报申请材料,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律师协会上报申请材料;
(三)市律师协会联络员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律师协会审核;
(四)市律师协会审核后,向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五)实习证由各联络员统一领取后发放。
二、实习证申领所需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提供四份)
(二)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人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八)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代理人事关系合同,非本市的还应提供公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十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详细实务训练计划。
(十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十三)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上述除第5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实习人员向市律师协会申领实习证时,除特别注明外需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材料为A4纸,除注明外均应提供原件,复印件由市律师协会联络员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并签名。
三、实习期满的考核
(一)实习期满需提供的考核材料: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考核材料的审查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作为实习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其它事项
(一)实习人员的相关费用: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支付,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社保基金。
市律师协会鼓励指导律师、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对表现优良、实习成绩优异的实习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关于兼职实习问题
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公检法司系统及政法委工作人员、警官大学(学院、学校)工作人员、军人和在校学生均不得兼职实习。
(三)关于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习问题
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时已具有教育部承认本科学历的,可以批准其实习申请;持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的,不予批准。
(四)关于实习人员中断实习问题
1、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市律师协会联络员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实习律师事务所。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必须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3、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30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超过30日未超过60日申请的,已进行的实习除集中培训时间外减半计算;超过60日申请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人员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市律师协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应提供如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二份;
2、遗失声明剪报二份;
3、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二份;
4、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六)关于实习指导律师资格问题
市律师协会根据各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实习指导律师名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确认资格,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实习指导律师名单。
(七)关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的实施问题
根据省司法厅苏司通〔2007〕81号《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司法厅原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相冲突的,以《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附:
《实习申请表》
《实习协议》
《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登记表》
无锡市律师协会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