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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09-06-30 08:43:24 浏览次数:4778

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6月29 日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律师协会党委的集体领导,完善党委议事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市律师行业得到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师协会党委议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对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司法局党组的指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党委会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党委和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党组的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讨论贯彻意见;

2.对全市律师行业的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目标、阶段性工作任务、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计划和总结、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

3.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或增补人选提出建议;讨论市律师协会有关人事任免、奖惩、部门设置和变动等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

4.研究部署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制定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培训、考核、发展管理、监察制度,加强对党员律师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的指导与监督;

5.研究部署律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执业道德建设,以及培训、交流、统战、外事、评比、表彰等重要活动;

6.讨论、决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委议事事项由党委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党委会严格按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召开会议应于会前2天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对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个别酝酿和沟通,重要的事项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召开律师、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进行分析论证。

调查论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送党委成员审阅。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应当在党委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所议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并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设立党委秘书。党委秘书为党委会记录人。党委会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与缺席人员(缺席原因),主持人、会议议题,发言摘要,会议决议,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三条  党委会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秘书整理,经书记审定后,上报上级党委或下发执行或存档备忘。

第十四条  对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贯彻落实。党委秘书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情况进行督察和催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的结果及时向党委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民主生活会前,应确定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每个党委成员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民主生活会上,每位成员都应畅所欲言,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党委实行谈心谈话制度。党委成员根据分管工作范围,召开座谈会或开展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提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十七条  会议重要议题涉及党委成员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的,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成员应坚决服从、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拒不执行党委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委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泄漏会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党委会记录应有专人严格保管。查阅党委会记录,须经书记同意。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无锡市律师协会党委会通过后实施,并由市律师协会党委会负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