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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厦门大学研修感悟三 ——致敬鹭岛 致敬厦大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9-10-23 19:52:06 浏览次数:2790

10月22日下午,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郑安安律师为我们分享了公司治理评价讲座,郑律师以IFC(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为观察视角,从宏观角度深入剖析公司治理,突破律师微观视角分析的局限性。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界定,是指涉及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根据IFC的定义,是指关于指导和控制公司的结构与流程,主要是规制股东、经理层和董事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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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理论源自于2001年“安然公司之死”所引发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安然公司出现财务虚假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的缺失,监管缺失(内部董事会、外部中介机构);中介方违约和管理层权力过大,其中公司治理缺失是重要考量因素。

国内引发公司治理激烈讨论最典型案例是2016年万宝之争,万科公司1994年确立高级职业经理人和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角逐,宝能公司成为万科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引起作为当时职业经理人王石的强烈反对,恰逢2016年保监会限制保险投资金购买上市股权的政策调整,宝能最终未能如愿,万科继续得以保留职业经理人制度。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重中之重又在董事会。国美电器超级董事会下,谁控制董事会就意味着控制公司;深康佳董事会小股东选举案例,则是小股东成功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出过半董事争夺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何评价公司治理是否合理,IFC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主要从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视;董事会的结构与职能;控制环境与程序;透明度与信息披露和小股东待遇等五个角度进行评价。国内最早研究的南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主要从股东会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等六个角度构建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是2016年引入了党委会,将原先的三角结构改变为四机构的制约,如何处理好此治理结构下的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术界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文:姜巍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