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法律解读3:破产管理人防控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2-10 15:15:10 浏览次数:2832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如何依法开展工作
2020年1月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由武汉向全国扩散,来势汹汹,形势非常严峻。为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各级政府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对各行各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给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结合各地法院以及管理人在抗疫形势紧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举措,从以下三大方面简要谈谈在特殊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如何开展工作:
一、采用“线上为主,线下接触为辅的”办案模式
为减少人员的流动及聚集,遏制病毒的持续传播及扩散,管理人主要以线上模式为主进行办公,这也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的要求,具体有:
关于债权的申报与审核,管理人以邮寄或邮件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和资料;债权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管理人进行预申报债权并递交证据材料;管理人先行开展线上形式审查工作,及时与债权人进行线上沟通并核实有关证据原件,待疫情结束后再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结合债务人自身账目记载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确认工作。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因此在疫情期间,管理人可以在与法院、债权人充分沟通后,采取网络投票、通讯表决、信函等方式对预表决的事项进行非现场表决,或者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这样,一方面既保障了破产工作的有序进展,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破产费用,一举两得。2020年2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关于破产程序相关期限的问题。虽然破产法并未对疫情这种不可抗力因素作出直接规定,但是《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关于期限问题,应当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150第4款“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及第6款“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因此,在疫情期间,管理人应当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或中止诉讼申请。同时,对于其他期限,例如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的行使期间,对于期限即将届满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钉钉网络平台等线上方式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联系。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和调整处置
为妥善维护破产财产价值,避免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不当贬损情况,管理人应充分评估本次疫情对破产财产处置市场的影响,快速清理盘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财产,分类进行处理:
1、债务人企业如有库存的防疫物资,应以最快的速度依法妥善处置。
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以合理价格出售该些防疫物资;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召开,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制作管理方案或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处置。
管理人处置该些防疫物资时,原则上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首先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后,管理人亦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方式进行处置。以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为例,在管理人向法院报告破产企业库存口罩的信息后,考虑到35万余只口罩紧急处置应属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清偿利益,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依法要求管理人就此财产处分行为专门征询债权人意见。管理人迅速起草财产处置方案,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群等方式送达各债权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据此,管理人依照表决通过的财产处置方案以市场价格紧急向市场供应破产企业库存的35万只口罩,缓解医疗物资的紧张。
2、若破产财产(如酒店、宾馆、招待所、厂房等)有可供疫情防控之用的,可在征求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报请破产受理法院确认后投入防疫使用。
面对日益增长的感染及疑似感染人数,为防止交叉感染,加重疫情,各地均采用集中隔离,统一管理的紧急措施,而这需要大量的隔离场所。如果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具备住宿功能,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助力疫情的防控:一是以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租用债务人企业财产作为隔离场所;二是建议政府征用民用设施作为隔离场所,在疫情结束以后归还,征用期间由政府向债务人企业支付合理补偿。以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为例,疫情爆发后,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紧急召集管理人、酒店负责人进行磋商,并决定紧急恢复酒店营业,召回酒店员工,为湖北省近期来石门县的人员提供住宿。
3、与疫情无关的破产财产,建议暂停或中止一切网拍、变卖等工作,待此次疫情危险解除、市场恢复正常和复苏后再开始。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处于疲软状态,投资人积极性不高,因此对于该些财产不急于处置,否则极有可能因低价出售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三人已经通过拍卖或变卖取得但尚未交付的财产,第三人因交通受阻、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受领的,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直至交付,期间因保管发生的合理费用管理人可向第三人主张。
4、债务人企业虽没有抗击肺炎疫情的破产财产,但拥有生产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的能力,且继续营业可以使破产财产能够保值或者增值,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债务人企业继续生产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或者第61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召开之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继续营业的方案。
管理人应在征得破产受理法院和地方防疫部门同意、做好防疫措施、法律程序到位的基础上,紧急协调资金保障和原材料供应,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给,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以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鸿宇公司在在重整期间因资金紧张,原本仅维持了两条医疗用品生产线的运转,另有两条生产线闲置。疫情爆发后,经威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与管理人沟通、论证后,最后法院紧急许可企业原闲置生产线全部恢复生产,一方面了提高了鸿宇公司的产能和经济效益,给企业重生带来了希望,另一方面弥补了医疗物资的紧缺。
三、履行破产企业防疫的监督管理职责
习近平强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防疫工作是当前最紧迫、最重大的任务,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防病防疫工作,积极安排防疫措施,承担起破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对于停止营业的债务人企业,管理人要在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的同时,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变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关注留守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在疫情期间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应制定完整的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对于在疫情期间暂时停止经营的债务人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党委及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监督债务人企业在复工前做好疫情防范,复工后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四、结语
破产实务中,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同时应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防疫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一份力量,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以上由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