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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律解读4:建设工程工期防控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2-10 15:28:02 浏览次数:2881

当下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影响


以江苏省为例,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通过该文件,我们可以看出,省内各类企业是包括建设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实际施工人采取借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来施工的,当然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复工,那么实际施工人当然也不能复工。


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原来计划复工,而作为建筑工程项目,主要是靠大量劳动力与材料结合的结果,因此建设工期必然向后推延,建设工期向后推延必然对工程整体产生重大影响,也最终影响到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一、首先什么是建设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4.3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二、建设工期在实践中怎么确定?

要确定建设工期,只要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在实践中,一般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比较好确定,基本上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而实践中司法确定开工与竣工日期,更倾向于采纳“实际”开工和竣工日期,由于实际的开工和竣工收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政府审批程序、今天讲到的“复工通知”等,那么实践中就会产生很多争议,怎么办?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与(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和(二))给了相应的答案。

司法解释(一)第1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司法解释(二)第5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三、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建设工期向后推延,会不会导致工期延误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这里我们不先回答,先讲到一个法律概念,就是不可抗力。

根据《示范文本》第17.1条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笔者判断这次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复工通知》,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一定要有书面通知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建设企业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证据。

根据《示范文本》第17.3.2条 第(4)项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引起工程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建设工期因为顺延,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无需承担因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


四、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工期可以顺延,建筑施工企业就不承担任何损失了吗?

根据《示范文本》第17.3.2条 第(4)项  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示范文本》第17.3.2条 第(2)项和第(4)项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因不可抗力原因,建筑施工企业的工期可以顺延,建筑施工企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笔者在此提醒建设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五、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企业主张吗?

根据《示范文本》第17.3.2条 第(5)项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六、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会不会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不能合作下去了?

根据《示范文本》第17.4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这个主要取决于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目前来看,时间没有达到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因此,不必担心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会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无法继续合作的问题。


七、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会不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款被延迟支付?

(一)如果工程项目没有完成情况,在不赶工的前提下,一般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款被延迟支付,工程结算款作为占工程项目款项中很大比重,期付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且质量合格,在工程项目没有完成且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尚不具备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  

因此,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款被延迟支付,提醒广大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可能会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影响导致自身的资金压力,防止因资金压力到来不利影响。

(二)如果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情况,一般不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款被延迟支付。

1、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并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结算申请单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资料清单和份数等。

2、提醒建设企业: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在收到结算申请时,要特别注意要及时进行答复,根据司法解释(一)第20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约定,根据最高院的答复特指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而非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因此作为发包人马上看看你的合同,如果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约定,一定要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否则会直接导致认可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

答复可以是材料不齐全、结算文件资料错误等,只要及时进行了答复,司法实践中就不能直接适用本条规定。

限于篇幅限制,以上就是笔者的一些观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疑问可以私下交流。


(注:以上由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