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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律解读6:合同订单处理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2-10 16:01:12 浏览次数:1706

疫情之下,企业原有合同订单怎么处理


由于本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安排,根据国务院延长假期通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不得提前复工的通知,江苏省企业复工日期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疫情之下,许多企业的订单无法按时生产交付,面临违约,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本文将采用Q&A问答方式给出答案。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11日颁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时是将非典时期的合同纠纷案件,是按不可抗力来处理的。

针对今年的新冠肺炎,最高院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但是本次疫情相比较非典更为严重和复杂,国家卫健委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其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本次疫情在全国爆发,国务院决定延长春节假期,各地政府下达了限期不得复工的通知,属于突发性异常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医疗专家也无法预见,且短期内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依法应当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何种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比如说因疫情影响迟延交货,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适用不可抗力还需要注意两点,首先,当事人应证明本次疫情确实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另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企业如何证明本次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律师建议,企业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证明:

(1)疫情爆发时间与合同签署、履行时点的关系。比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时点在疫情爆发前,一方迟延履行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合同签署在疫情爆发前,履行时点在疫情爆发期间,或者在疫情爆发结束后,但履行准备工作因本次疫情及行政措施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甚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仍然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

(2)本次疫情所带来的系列影响,包括行政措施影响、疫情对市场供求关系造成的影响、疫情对市场情绪造成的影响等。

对于国内贸易,由于本次疫情属于公知的客观情况,原则上豁免提供证明,但对于当地政府的特别措施(如湖北疫区)或者其他被个别要求停工的企业(如外来人员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出具证明。

对于国际贸易,可以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约的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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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情与合同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或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打个比方:在金钱给付义务中,当事方给付金钱一般不受相关行政措施的影响,从当事方履行能力上,即使被隔离观察亦能通过网上银行完成支付,故履行内容及履行能力皆未受影响,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而同样是金钱给付义务,若当事方因感染冠状病毒而被隔离治疗,则即使是金钱给付,其显然也无法履行,因此由于当事方履行能力显著下降,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企业应如何通知对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所以,主张因疫情影响免除合同履行责任的一方(通常是供应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通知内容可以参考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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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形式,建议通过邮政EMS送达对方,保留快递凭证,考虑到本次疫情对快递业的影响,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多渠道送达对方。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直是非常谨慎且有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非典”后的司法实践中表示,当“非典”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法院将“非典”疫情认定为“情势变更”,适用公平原则作出裁判。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无法预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非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相比较,其实质性的主要区别在于,情势变更是介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之间,由司法机关以公平原则介入进行调整的机制。

本次疫情本身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但很多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受到本次疫情的直接影响,比如金钱给付义务。

但需要提醒关注的是,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实践而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司法机关在适用时一定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最高院审核。


对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律师有什么建议?

第一,企业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客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将面临不可抗力不能适用的风险。

第二,为避免双方对合同继续履行的理解和意愿出现偏差,当疫情解除,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建议企业向对方发出恢复履行的通知,征询对方意愿,并协商解决争议。

第三:在签订新的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直接进行列举,予以明确的约定,做好事先防范。简单来说,我们可以将重大疫情或其他情形作为不可抗力中的一种,约定在免责条款内。

第四,若合同相对方仍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建议企业依法维权,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延迟交货与防疫措施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已经采取积极告知与防止损失扩大等问题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这个疫情蔓延的寒冬,无数中小企业都面临生存难题,新冠肺炎疫情被视作不可抗力,或为众多企业减轻损失,争取一线生机,迎来春天。但应理性面对,依法适用,否则仅为配合和响应政府部门的防控措施或应对本次疫情市场变化而采取的行为,很有可能违约而不自知。


(注:以上由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