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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律解读8:政府采购行为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2-11 19:21:00 浏览次数:1751

疫情防控政府采购行为合法性解读


2020 年新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并向全国蔓延,对此,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应对以及防范疫情的政策和紧急措施,国家卫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防控疫情的需要,政府部门及相关机关均在第一时间采购防控物资,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行为应如何遵循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文就该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法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要遵循采购法定原则,采购法定则要求政府采购的各项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都严格法定。因此,采购法定原则包括实体要素法定和程序要素法定两个方面。其中,实体要素法定主要包括主体法定、客体法定、资金法定等几个方面;程序要素法定主要是指采购程序法定,具体包括招投标程序法定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则对政府采购行为合法性进行必要细化,如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第二十五条规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据此,政府采购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发生紧急事件或者公共突发事件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

1.国家卫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规定所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据此,本次疫情可以定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理解与适用一文对不可抗力的解读: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三是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 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综上,我们认为,在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同时,根据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但,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所以,即使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政府机关也应当注意保存采购文件、凭据等资料,留存备查,以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


(注:以上由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