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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律解读11:劳动用工政策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2-11 21:57:44 浏览次数:2047

疫情防控劳动用工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6日零时起,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一级响应防控措施。

一、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1.一律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

2.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浴室、公园、体育健身场馆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全面停止营业。

3.全市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服务。

4.严禁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必要时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

5.市民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

二、严格实施卫生检疫

1.车站、机场、港口、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处设立留验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湖北地区来锡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2.旅馆、酒店等住宿业暂停湖北地区来锡人员订单,对已预订客房订单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的湖北地区来锡人员必须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3.湖北地区来锡人员必须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至抵锡后14天,如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4.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限制前往湖北地区

1.旅行社暂停开设前往湖北地区的旅游线路,不得组团前往湖北地区。

2.各客运公司暂时取消前往湖北地区省际班车。

3.非必须,本市人员不要前往湖北等地区。

四、实施严格消毒管理措施

1.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3.做好疫源地终末消毒处理。

4.湖北地区来锡车辆一律在入锡道口实施消毒处理。

五、快速开展病毒检测

1.具备PCR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对湖北地区来锡发热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流行病学线索调查。

2.集中统筹全市优质医疗资源,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六、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供应

1.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采购,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保供。

2.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七、全民动员群防群控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应急指挥机构。

2.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3.街道(镇)、居(村)委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组织市民开展群防群控。

4.鼓励市民群众提供湖北地区来锡人员线索,对有价值的信息给予适当奖励。

八、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

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用人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定信心,守土有责,狠抓防控措施落实,切实做到主动防控、精准防控、科学防控,合力打赢疫情防控硬仗。

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1.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职工生活费。

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7.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落实防疫人员补助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人员先行落实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分为一档300元/天,二档200元/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四、保障防治人员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和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会同市财政、卫健部门主动对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开辟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全力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感染死亡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减少和压缩工伤保险业务现场办理环节及频次,对于人数较多的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实行延期或者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的现场医学检查,确保省、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五、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

1.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由校领导带队严格做好学校值班执勤工作,取消一切开学前的返校活动,严禁举办群体性活动。

2.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排查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家属有无往返湖北地区的情况。对在湖北地区滞留的师生,务必做好思想安抚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后再返锡。春季开学时,各校应向全体师生发放假期离锡问卷调查并组织体温测量,凡滞留过湖北或体温异常者应立即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各校应每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3.各校要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校医务室充足预备各类药品和物品,并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等,春季学期开学前后要通过向学生和家长发布提示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六、提升办事大厅防控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网上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的渠道和电话,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加强各类人社办事大厅疫情防护防控力度,防止人员在窗口聚集。做好消毒防护工作,确保每天对办事大厅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

七、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吴春林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完善防控工作预案,统筹抓好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三、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苏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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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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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工资待遇问题解读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无锡人社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二、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根据省市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无锡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工资待遇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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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的通告

为坚决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输入途径,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精神,结合疫情发展防控需要,我市将进一步严格实施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做好返锡务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市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入锡通道人员管控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的通知》《关于建立疫情防控黑榜名单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管控工作的操作口径》等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对疫情重点地区来锡人员依法从严采取劝返、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20专车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等措施;同时,通过采取封闭部分跨省、市的道路出入口、取消公众聚集活动、加强社区(村)防控工作、加强出租房管理、禁止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学校复工开学等举措,全面加强交通卡口、社区、农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的人员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防护管控各项工作,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属地政府。

四、疫情重点地区到锡人员及与病人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申报,积极配合接受采取各类防控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拒不配合、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市民群众向各市(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提供疫情防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每条给予100—1000元奖励。欢迎全社会对各级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无锡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继续执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30号)中“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集团,市自来水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4.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企业,其员工2000人以下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转贷安排、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信保基金、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利率、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利率,按现有信保基金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引导5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0.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1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引导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地实现就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和就业援助奖励政策。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渠道,推广远程面试。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全市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免收求职招聘相关费用。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许可条件,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5.强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保障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提供快速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我市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争取人民银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新增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帮助相关有生产资质审批需求的企业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对有效提升产能的技改项目,给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6.强化对服务业企业扶持。设立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17.强化对外贸企业扶持。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五、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18.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加大对国家和省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我市企业渡过难关。加快产业政策兑现进度,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定,对符合兑现条件的及时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大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

19.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求助热线“12345”,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对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加大疫情防控用品调拨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按规定及时履约。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获得疫情事实证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产生合同违约等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保险责任,增加保险产品供给,支持企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0.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动态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意见由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印发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第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的各项措施,依法加强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全市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员必须依法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或所属企事业单位如实报告,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 近两周内,有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和其他疫情重点地区(具体地区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管控工作的操作口径》)停留、旅行、居住史的;2. 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和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3. 近两周内,曾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共同乘坐同一密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大巴、客轮、地铁、出租车等);4. 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5. 有其他可疑情形的。对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返锡人员在火车站、机场、交通道口、港口等场所必须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和接受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1. 湖北省及浙江省温州市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来锡;确需进入我市的,主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2. 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来锡;确需进入我市的(在锡有常住户口的、有暂住登记且有社保记录的、有企业返工证明或学校通知的),主动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3. 发热人员一律由120专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诊。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其他诊断依据的疑似病例必须接受隔离治疗,其同行人员必须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疑似病人、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密切接触者、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1.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防控措施。如发生逃离转运车辆、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社区(村)、医护等管控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市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等各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自觉戴口罩,不得集聚,不得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不得销售活禽,不得猎捕、销售、食用野生动物;不得编造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传播谣言;不得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恶意抢购,不得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并严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义务。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职、主动担责,做到依法依规、群防群治。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2月10日延迟复工期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放宽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倡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疫情防控特殊阶段,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灵活确定工资的支付周期和日期。

四、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1.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

2.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

3.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4.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

5.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

上述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地人员使用“返锡通”返锡工作的通告(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要求,外地返锡工作人员进入无锡前,企业和个人须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1. 企业在落实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用工需求,确定返工人员,提前联系和收集外地拟返锡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登录无锡市人社局“返锡务工人员排查情况填报系统”,及时填报外地拟返锡工作人员信息。经系统比对审核通过后,企业向拟返锡工作人员发送复工通知,并提醒员工登录“返锡通”平台做好个人信息登记。

2. 接到企业复工通知的人员,在进入无锡前必须提前登录“无锡市民卡”微信公众号“返锡通”平台,主动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和出行方式。

3. 外地返锡工作人员在进入无锡境内高速公路、国省道、机场、车站、社区等防疫检查点时,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经身份验证、信息比对、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通过。

4. 外地返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第5号)》有关要求。

5. 企业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如实填报企业返锡工作人员信息,主动对接社区,落实好返锡工作人员的防控措施。企业履行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咨询12345。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的通告(第7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防止疫情在无锡蔓延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没有本市身份证件以及未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一律暂缓来锡;

二、凡是未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其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暂缓来锡(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无锡市民卡”微信公众号“返锡通”平台查询);

三、对于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暂缓来锡。

上述人员擅自来锡的,一律劝返;不听劝返的一律按照《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最新信息,请密切关注“返锡通”平台。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的通告(第8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依规加强社区防疫工作

1. 社区居民在防疫期间应当服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挥和安排,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 社区制定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科学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社区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工作履责不力造成重大疫情影响或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予以追责。

二、加强小区管理和自我防护

3. 社区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辖区内小区封闭式管理工作(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实施,有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实施),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点,封闭其他出入口,对住户进入小区实行体温检测,禁止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出小区。

4. 对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零星楼栋,社区发动居民群众采取简易围栏、警示标志、人员看管等临时封闭措施加强管理和自我防护。

5. 社区对需要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予以通行。

三、加强社区公共场所管理

6. 社区要监督所在区域内棋牌室、麻将室、网吧、浴室、歌舞娱乐场所等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全面关闭。

7. 社区要督促取消人员聚集性活动,督促居民“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向社区报备。

8. 社区要督促居民生活必需的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加强安全防护,张贴相关告示,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9. 社区要督促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在小区出入口处中转存取。

四、加强社区人员排查核查

10. 社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居民进行疫情排查;对获得的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重点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已通过交通卡口并由“返锡通”平台推送信息至社区的入锡人员,主动做好对接登记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做到工作闭环、追踪到人、一个不漏。

11. 社区负责核查市民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对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由社区决定按规定向相关举报市民群众发放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地区应急指挥部保障。

12. 社区在人员排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近期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以及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人员,应立即登记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中发现发热人员,立即由120专车转送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其他居民发现有发热情况的,督促其佩戴口罩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

13. 社区要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建档管理、一人一档;督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做好自我隔离,每日两次主动申报体温等健康状况,采取贴提醒封条、每日随访、调看视频监控、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等有效措施严格规范管理,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代购生活用品等无接触生活服务。

14. 社区发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有发热情况的,立即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由120专车转送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擅自离开观察场所的,一律报相关部门强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六、加强有病例社区防疫管理

15. 有病例的社区要主动配合辖区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排查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措施,对病例家庭和其重点活动区域进行终末消毒。

七、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16. 社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知识教育宣传,组织、督促、指导做好小区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器具的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消除“四害”孳生环境,加强废弃口罩等垃圾污物管理,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八、加强社区防疫力量整合

17.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战时体制”,由街道(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辖区治安管理、卫生健康、志愿者等力量和资源,全力支持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8. 各级机关“党员先锋队”派员深入社区疫情防控前线,必须接受社区统一调度,做好小区出入口值守、人员排查核查、公共场所巡查、环境消毒整治等工作,用餐、交通、个人防护等后勤保障全部由派出机关予以解决。

九、加强社区防疫工作支持保障

19. 疫情防控期间,社区集中精力做好疫情防控宣传、疫情相关人员排查核查、防控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只接受市、市(县)区和街道(镇)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要求社区上报书面材料、填报数据报表、提供各类证明、履行相关盖章手续、参加不必要的会议等,否则社区有权拒绝。

20. 各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为社区开展防疫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物资保障和人员支持,在工作经费、工作待遇、工作保障、工作考核等方面向社区一线倾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放社区工作人员一线防疫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

21. 公安、城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全力支持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社区反映的情况和需求,依法从速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呼必应、有需必达。

22. 各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对社区要加大关心关爱、奖励激励、容错纠错力度,大力宣传优秀社区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感人事迹,确保社区工作人员心无旁骛投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可直接通过指定的社区热线电话向市或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咨询和反映。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注:以上由无锡市律师协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汇编,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