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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规解读23:合同履行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2-25 10:00:25 浏览次数:1895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的法律实务分析


此次肇源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目前仍在继续发酵,为应对此次疫情,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到各级人民政府接连出台各种管制措施,故此次疫情以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势必影响大量的民事交易行为,也是司法实务界最近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少微信公众号也发表了相关的研究文章。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认为对此也应当跟进研究,因为可以预料到,随着此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消除,大量因此衍生的民商事纠纷将会接踵而来。本文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民法典各分则草案》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对此热点话题进行实务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性质属于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而非“情势变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常识以及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的力度而言,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显然已经符合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发布公告,因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方面遭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我国国际贸易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故可以向相关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有部分微信公众号文章认为,此次疫情也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理由在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故该观点认为,只有疫情影响到当事人根本上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才构成不可抗力。并引用了(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1351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案例予以佐证,其中(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1351号案件系因“非典”疫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延期,法院认为系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案件系承租人认为“非典”疫情影响其经营,故起诉请求减免租金,法院认为承租人未举证证明疫情导致其合同不能履行,故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最高院于2009年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文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了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故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某些本身系“高风险高收益”性质的合同,一般是不能适用的,而不可抗力只要证明有因果关系,对于所有的民商事合同都是可以适用的。另外,不可抗力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情势变更则不能。故两者区别是明显的,不能混淆。

实际上,不可抗力也应当可以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其中部分免除责任可以理解为对于合同义务的调整。对此,尚在审议中的《民法典各分则草案》第三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不可抗力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作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只有疫情影响到当事人根本上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才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二、可以适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请求对相关合同进行调整的条件

(一)相关合同签订在此次疫情发生之前

此条件为不可抗力所必需的不能预见条件的现实要求。如果是在疫情发生之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到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故不能再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予以抗辩,要求免责。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民二房终字第802号案件明确,新城公司于2003年5月26日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已经可以预见到“非典”对于正常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依旧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底,故不能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如果合同缔约方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因为迟延履行拖延至本次疫情发生后仍未履行的,是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原则的。

(三)疫情和相关合同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与相关合同的履行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予以适用。之前提及的(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案件,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承租人减免租金的理由,实际上是认为承租人不能证明“非典疫情”和其租赁合同的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并不是认为“非典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而针对本次疫情,各级人民政府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并采取了一些禁止聚集和流通的强制措施,包括禁止出入境、关闭交通运输通道、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暂停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浴室等非市民必需的场所的营业,故与上述行政措施直接相关的上述旅游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营业性演出合同等无疑是与本次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合同缔约方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值得探讨的是一些与本次疫情有一定关联性,但政府并没有直接明令禁止的交易活动,是否可以也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从而适用不可抗力?如当地政府并没有行政命令明确禁止春节期间在酒店聚餐,而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就会要求酒店取消预订的酒席,那消费者是否有权以本次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相应的餐饮服务合同?我们认为,这些非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动,但出于安全考虑,客观上也有利于控制疫情蔓延的风险,消费者应当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另外,本次疫情导致商场门可罗雀,商户是否可以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商场减免租金?出租车司机因为疫情影响导致收费骤降,是否可以请求减免“份子钱”?类似案件确实是实务中的难点,也是会大量产生的纠纷。我们认为,该问题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首先合同相对方应当充分举证政府应对疫情的行政措施与其合同履行存在关联性,从而适用不可抗力要求减免义务。比如,为应对此次疫情,各级政府明确了延长假期和推迟复工期间,如无锡市人民政府明确,除非涉及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行业,其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10日之前复工。故这些不得在2月10日之前复工的商户,客观上在此期间无法使用承租的场所,应当视为因政府应对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范畴,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其次,与本次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商户,如电影院、浴室等,在政府相关限制措施解除前的租赁合同,应当也可以要求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调整租金。又比如某些地区对于出租车行业采取单双号限行的控制措施,则出租车司机可以请求减免“份子钱”。

值得欣喜的是,不少有社会责任感的大企业,已经对作出了减免租金的承诺,如融创文旅集团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公告,对于旗下运营的文旅城商业项目所有店铺的租金减免,减免的期间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万达商管集团也作出承诺,减免1月24日至2月25日期间的租金。

三、如何引用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进行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综合上述与不可抗力有关的法律条文,合同缔约方可以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进行如下的法律适用:

(一)要求减免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常识以及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的力度而言,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显然已经符合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发布公告,因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方面遭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我国国际贸易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故可以向相关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二)要求变更合同

如前所述案例,因为受到复工时间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交货期限、顺延工期);受到行政措施管制影响的商户,可以请求调整租金等。需要提示的是,请求变更合同某种情况下会产生客观损失,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此次不可抗力顺延工期,则承包人会产生窝工损失,2017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此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受到控制本次疫情的行政措施直接管制的旅游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营业性演出合同等,合同缔约方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解除合同也会产生损失,如餐饮服务合同,消费者之前预定了酒席,为此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前准备了食材,消费者因为本次疫情要求解除合同的,势必商家会产生损失,我们认为,对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分担。


 综上所述,因为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缔约方,造成合同无法全面及时履行的,可以请求免除违约责任;另外,缔约方可以根据各自不同情况,请求变更、解除合同。但是因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分担。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故因本次疫情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注:以上由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周锋律师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