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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规解读25:带薪年休假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3-06 18:01:12 浏览次数:1792

企业安排带薪年休假,必须要员工同意吗?

 

企业安排带薪年休假,必须要员工同意吗?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能单方安排休假吗?

如果是以前提出这个问题,很多人会想“可能这个劳动者疯了”!有多少劳动者想休年休假单位都没这个待遇,还要讨论同不同意休的问题,简直不可思议!

但是近期,我想可能很多企业遇到困惑了,原因在于受疫情防控影响国家及地方很多规定,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及疫情防控期间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使用年休假。所以很多企业将年休假提前提到了日程,也引发了一些问题,那么,安排带薪年休假是企业的单方权力,还是必须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两项规定内容的字面意思理解,除了跨年度年休假安排需要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外,正常的年休假安排应由企业主动进行安排决定,只需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即可,并非是必须要员工同意,也就是说决定权在企业手里。

 

接着,我们再了解一下人社部的政策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从此处的协商,并没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程序上的要求和理解更为妥当,不应是必须协商一致才可实施。就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民主协商程序一样,协商是程序上的要求,而非员工有决定权。

 

那么,是否意味着,安排年休假是企业单方的权力,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企业自行安排决定就好?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的政策文件来看,对于是否需要“协商一致”有不同的规定要求,比如:

江苏省人社厅的解答中表示“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没有协商一致的要求。

无锡市人社局文件规定:1.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2.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3.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4.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5.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对方上述5种情形,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该规定并没有“协商一致”的要求,是企业统筹安排。

苏州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按该规定要求,使用年休假需要协商一致。

常州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按该规定要求,使用年休假需要协商一致。

北京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 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该规定并没有“协商一致”的要求。

虽然本人认为企业对员工的年休假安排需要考虑员工意愿,但最终安排休假的决定权应由企业确定,而非必须协商一致。但考虑到对于劳动法政策各地存在差异性,为了稳妥起见,对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返岗上班的,企业应结合所在地的政策规定要求来安排实施年休假。在企业经过协商程序后,如果企业认为确实需要安排休年休假的,要明确向员工告知企业的年休假安排,并正常计发工资,保留和员工沟通协商及年休假安排的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建议企业可以与工会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得到工会的支持,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降低引发争议的风险。

 

(以上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张继红律师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