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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规解读26:惠企政策问答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3-09 14:14:02 浏览次数:1848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社保公积金惠企政策问答

1、问:单位2月12号开工,部分外地员工开工前能返锡但未返,未能正常上班,工资如何处理?

答: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未返锡上班,可以作为事假处理;员工没有合理事由拒不返锡上班的,单位可以进行劝说教育,劝说教育无效后可以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员工是因为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比如交通管制、居家隔离等原因无法到岗上班的,在2月10日以后,单位可以安排休年休假或者综合调剂休息日。

 

2、问: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居家办公如何发放工资?

答:员工居家办公,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但是,如果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成效和正常办公存在较大差别,只是偶尔处理邮件、回复信息的,类似于值班性质的,则可以和员工或者工会协商,按居家值班支付值班补贴。但按照居家值班处理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员工实际的工作状态确实是类似值班,不能以值班为名占员工便宜;其二,企业必须事先和员工或者工会进行沟通协商。

 

3、问:疫情防控期间,员工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视同正常提供劳动,正常发放工资。

 

4、问:春节延长3天假期期间,企业是否也需要支付工资?

答:实际上春节假期只延长了2天,2月2日本来就是周日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1月31日本来是工作日,2月1日本来是春节假期调休后的工作日,关于这2天延长春节假期,目前的确没有政策规定单位需要支付工资,但也没有政策规定单位可以扣减这两天的工资。从法理逻辑上讲,如果把这两天理解为休息日,休息日是不计薪的,则单位可以扣减这两个休息日的工资,但如果这么处理,则相当于是完全由员工承担了国务院办公厅因为疫情防控而延长春节假期的成本。在此情况下,个人理解为这两个休息日应该是计薪的,我们也不建议企业扣减员工这两天的薪酬。

 

5、问:关于单位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日期,是指从2月10日开始吗?2月3日至2月9日正常支付薪资,不可以使用年休假吧?

答:按照江苏省人社厅和无锡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从2月10日起可以与职工协商年休假,此前应当正常支付薪资。

 

6、问:第二个支付周期企业还要同时承担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吗?

 

答:如果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则需要支付公司承担原本应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和住房公积金。

7、问: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吗?

 

答:在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正常支付工资。但是与员工实际出勤相联系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项目可以不支付,与员工实际出勤相联系的话费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可以不支付,但无论如何,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问:因为疫情原因,其他部门的人没法正常到岗,可否以这个理由对其他员工进行调岗?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可以开除吗?

答: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有员工不能到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安排其他部门或者岗位的人员进行代岗,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临时调整,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合理安排。如果员工不服从单位合理安排的,在疫情期间,单位无权也不宜直接解雇员工,我们建议,单位首先应当与员工进行沟通劝说,说明理由和原因,在协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先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经劝说教育惩戒员工仍拒绝接受单位合理安排的,则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我看来,这种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的调整,是针对疫情防控阶段的临时安排,如无其他合理事由,在疫情结束或临时调整的理由消失后,应当回复原状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借此直接单方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9、问:后面补休怎么处理?比如3月份加班补2月份的天数,有没有限制?或者先发工资,后面要求员工补班?

答:关于先调休后补班的问题,工资发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当前调休期间,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此后安排员工补班期间,也正常发放工资,不另行支付补班期间的工资;第二种方式,当前调休期间,单位不发放工资,此后安排员工补班期间,另行支付补班期间的工资。相对而言,按第一种方式处理,如果员工在补班前离职,则存在需要与员工沟通协商扣回调休期间工资的问题。

 

关于此后补班的天数,应当是此前相应的调休天数。补班期间,还应同时遵守法律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0、问:周律师,请教一下,目前员工离职没有办法正常进行离岗体检,如何规避风险?

答: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从合规和避免风险的角度,我们建议在隔离期间先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及相关的离职手续。对于职业病岗位员工,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离职体检,在离职体检前,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意见认为,双方协商解除也需要遵循该规定,因此,从稳妥和避免风险的角度,建议单位与员工协商离职手续顺延办理。

11、问:劳动期限至2月11日结束,但员工在湖北,劳动期限顺延至湖北疫情结束吗?

答:按照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条的规定,的确是这样,劳动合同顺延到政府部门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12、问: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2月3日至3月2日,对于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的公司,如果员工2月和3月份均整月未上班,那么3月份的工资如何折算?

答:3月份的工资按照相应的工作日(计薪日)进行折算。即3月1日和3月2日这两个工作日(计薪日)按照正常工资计算,此后的工作日(计薪日)按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计算生活费。

 

13、问:企业复工通知2月21日上班,2月3日至20日部分上班人员工资怎么发?

答:按照无锡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2月3日至2月7日(2月8日和2月9日是休息日)延迟复工期间,单位安排员工上班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关怀和奖励,至于如何关怀和奖励,这是企业的自主管理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2月10日后,上班人员正常支付工资即可,是否需要另行给予关怀和奖励,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由此导致不上班员工与上班员工同样正常发放工资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这的确是目前政策口径所造成的困境。在此情况下,根据无锡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2月10日以后,对于因疫情原因未上班的员工,单位可以安排年休假或者调休倒休。

 

14、问:中小微企业免缴三项保险费用,个人部分是否还是需要缴纳?也就是计算工资时还是需要扣除个人社保部分?那么规定的第一个周期内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是扣除个人社保部分后不能低于,还是税前不低于无锡工资标准?

答:中小微企业免缴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保费用,只是免缴单位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并不在免缴范围之列。

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个人社保部分。也就是说,20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实发工资的概念。

 

15、问:可以理解为3月9日正常发工资,10号以后如果没有上班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吗?年休假先不放进去,无锡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2020?

答:停工停产后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如果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的,需要同时承担原本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无锡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2020元。

 

16、问:我公司是2月17号上班的,2月3日到2月17日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吗?

答:不可以。具体可参考前面的解答。


(注:以上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