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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规解读28:环保政策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3-19 10:13:47 浏览次数:1919

疫情期间环保政策解读

“新冠”疫情发展至今,为支持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建立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扩大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免除部门企业非现场执法;调整行政处罚方式、环境信用评价、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环境法团队对这些环境政策进行了整理并进行了简要解读。

 

一、哪些建设项目在疫情期间可以对环评实施豁免管理?

环评豁免管理,即无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书(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临时性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其中,医疗卫生类包括:医院、集中隔离点等新、改、扩建项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等新、改、扩建项目;物资生产类包括:医疗设备、防疫设施、口罩、防护服、医药、试剂、消毒药水、原辅材料生产等新、改、扩建项目;研究试验类主要指生物安全高等级实验室,即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P3实验室)和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P4实验室)等。

此外,为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哪些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登记表)可以豁免?这些建设单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环评手续,不代表豁免排污许可管理手续,该类建设项目,如果是被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还需要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填报排污登记表。具体可以实施环评影响登记表豁免管理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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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建设项目开工前,环评审批部门通过告知承诺书向建设单位告知审批依据、准予审批的条件、告知承诺的适用条件及承诺的法律效力等,建设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和项目环评文件,对申报信息和内容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受理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未收到公众意见,则不再对环评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在1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并送达建设单位。环评审批部门通过环评文件质量核查、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单位后续监管。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环评审批改革的趋势。

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虽然在审批环节上予以简化,但建设单位仍然需要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环评的主体责任仍然是建设单位。如果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环评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对建设单位处50-200万罚款,并同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20万罚款。

 

四、哪些建设项目可以适用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现阶段,就生态环境部文件层面而言,可以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包括三类:

1.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报告书可以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无锡地区就编制该类环评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已经可以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进行环评审批。

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非临时性的建设项目,即疫情结束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该类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结束后,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3.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对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涉及17大类44小类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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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什么是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哪些行业会被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中的企业会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环境主管部门为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于正面清单中的企业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推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具体包括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被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于已经安装在线监控且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的企业,如满足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也可以将其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并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其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具体可以被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行业及纳入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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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被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非现场执法目前主要查什么?

对于被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非现场执法目前主要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通过在线监测数据,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标记、异常数据等问题。

2.自行监测制度的执行。通过排污许可定期执行报告检查企业执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3.排放达标和总量控制。通过在线监测数据、执行报告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标数据、弄虚作假、异常情况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总量排放。

4.各类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的执行。通过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定期报告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5.或通过各类异常数据信息线索,调查其他问题。

 

七、在线监控数据能否直接用于行政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等环保部门规章对在线监控数据用于行政执法予以肯定,但并没有明确在线监控数据能否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原环保部要求在线监测数据应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可用于行政处罚。2016年国办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提出,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同样提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创新性的提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依据,历史性突破、填补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的空白。随着对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以非现场执法为主要监管方式,并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可以预料到在线监控数据将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但对于除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在线监控数据能否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部未出台新规定前,我们认为仍不宜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在线数据超标时,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八、什么是环保信任保护原则?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如何深化信任保护原则?

信任保护原则,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政策标准规定,环境管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企业给予守法信任并予以保护的原则。经申报认定的环保信任企业可以得到压减检查频次、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政策。

 

九、疫情防控期间,为深化信任保护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处罚的方式做了什么样的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为进一步深化信任保护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处罚的方式做了如下的调整:

1.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疫情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企业的违法行为确系轻微,则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环境危害,在此基础上将不予行政处罚。

2.依法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疫情防控期间,为深化信任保护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做了什么样的调整?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九条,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企业,视情采取减免信用惩戒措施。如果企业确实受疫情影响有环境违法行为从而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可以提交有关说明材料进行复核,申请失信行为豁免、减免信用惩戒;当然非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企业,也可以在完成整改及符合环境信用修复的其他条件下申请环境信用修复。

 

十一、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环境治理工程能否延长工期?

对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环境治理工程,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可以申请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整改任务或提标改造任务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延长整改或提标改造期限。

 

十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环保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一般按月计算、按季缴纳,2020年首个环保税征期为4月1日至4月15日(如国税总局延长征期,以实际通知为准),因此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环保税的企业,应当于4月16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省级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生态环境部门将协助税务机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环保税。

 

(注:以上由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环境法团队供稿,非无锡市律师协会专业指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