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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培训——民事专题培训 感悟(六) 诚者 天之道也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6-17 15:29:48 浏览次数:2834

“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六月的江南,梅雨随期而至。2020年上半年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开始了为期一周的民法专题培训。6月18日下午的课程由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徐健律师作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实践》专题讲座。


“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信用。孔子云“民无信不立”,韩非子亦云“小信诚则大信立”,充分说明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原则”作为我们国家民法典的“帝王条款”,引导我们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做到“不欺诈、善意、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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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健律师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比较”及“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自由的辩证关系”入手,指出三个原则虽然同为民法之基本原则,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贯穿合同法始终,且必要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并不存在绝对的契约自由之说,进而阐述“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接着,徐律师从15个案例入手,分别从不正当竞争、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准许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限制不当方起诉合同无效、具体条文的解释和选择上、违约责任、管辖权异议及虚假诉讼等不同角度,讲述“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实践,指出它在引导市场交易、填补法律漏洞、解释法律冲突、平衡双方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诚信原则不仅在经济领域具有裁判指引作用,在家事案件中同样如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关于“重大疾病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引导即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树立诚信原则,若违悖,则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在目前实施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其中重要一项内容就是建立诚信诉讼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就是离婚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4条规定了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的强制申报制度,并对拒不申报或隐瞒少报等情形作出惩罚性规定。很遗憾这项改革最终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目前正在实施的婚姻法,还有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均规定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


徐健律师近三个小时的讲座,通过幽默诙谐的语言,深入浅出阐释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地位。课上学员们鸦雀无声,课后讨论热烈,大家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诚信原则不仅贯穿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同时也贯穿我们每个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徐健律师所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其重要的一环就是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原则,这也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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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