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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培训——民事专题培训 感悟(九)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6-18 15:51:26 浏览次数:3755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典物权编中增设的“居住权”相关规定获得社会广泛关注。本次培训中,中国政法大学刘保玉教授针对“居住权”作了较大篇幅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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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居住权的几个要素,首先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其次居住权的客体应为住宅,不包括厂房、商铺等房屋,此外,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对居住权作了规定,法条的内容主要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实务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纠纷没有直接的裁判依据。在刘教授的引导下,我思考了以下若干问题:


一、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那么居住权是否可以设立抵押担保?

针对该问题,应当从立法精神角度进行思考,我认为,居住权不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理由主要有:1、居住权设立的主体特定,有着特定的目的,如果设立抵押担保,违背设立目的;2、设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居住权不具备登记能力,登记机构不受理;3、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也就意味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无法拍卖、变卖,也就无法实现抵押的目的。


二、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否出租?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打个比方,某甲对某两室一厅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某甲生活过于困难,居住两室一厅也无必要,那么在此情形下,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将该享有居住权的两室一厅房屋出租,另行租赁一居室房屋用于居住,以租金差额补贴生活支出。


三、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那么有无其他情形可以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举个例子,某女由于离异没有房屋可以居住,其亲属某乙与其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在其离异期间愿意提供某住宅供其居住,但合同亦约定若某女再婚的,应搬出房屋,与丈夫一起居住,针对此种情形,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某女今后若再婚的,其享有的居住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消灭。


本次培训中,学员们在刘教授的引导下思考了许多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后衍生的新问题,获益匪浅。民法典施行后,律师实务中必然将出现许多居住权纠纷,我们应当不断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努力在每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季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