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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 | 无锡市名优律师培训—— 民事专题培训 感悟(十一)对民法典的思考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6-22 10:54:31 浏览次数:3222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全文1260条,囊括了《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九部法律,是我们律师执业的必备之物。


为此,无锡市司法局与市律协共同组织了2020年上半年的“无锡市名优律师民事专业培训”,在这几天的民法典系统学习中我也是受益匪浅。


经过这几天的学习,我对民法典的体会可用三个词语来表达--—进步、改变、思考。民法典的进步体现在众多法条的科学制订与精准立法上,这次立法吸收了大量的民事法律研究成果。民法典的改变体现在众多条文规定的增加、修改与删除,这些改变也体现了新的法律思维与理念,每一个改变背后折射出的是更为公平、合理的人性光辉。民法典的思考,则需要我们在理解、体会民法典条文与法理的基础上,不断的去思考,不断的去完善民法规范,使民法典更加完美。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我们本着主人翁的态度在2020年6月18日下午,聆听了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关于《民法和民法典的若干困惑和思考》的专题讲座,聆听了一个法律人站在华山之巅高屋建瓴的大雅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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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的讲课逻辑缜密、论证有力、论据充分,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三个方面的重大法律问题。


首先,周律师从“民法上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角度提出“个人人格独立与夫妻共同财产”与“法人独立人格与法人人格否认”两个问题。就第一个问题,周律师从人格独立、意思自治、财产责任民法三大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债务”在各个时期的法律变迁及法理、法条进行解析、对照,得出民法典1064条与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在实体认定规则方面没有太大变化,但证明责任从配偶方举证变为债权人方举证”这一结论。就第二个问题,周律师通过公司法第3条、20条第3款与民法总则与民法典60条、《九民纪要》第10条、11条、12条等相关法条、法理的对照、总结,认为财产是否混同是能否否认法人人格的关键。


其次,周律师又从“民商合一体系下的民商区分”的角度,提出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职业放贷人”两个问题。就第一个问题,周律师从合同法第111条、民法典58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等规定解析、对照,认为不应支持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第二个问题,周律师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各个时期司法解释或类似规定,进行了纠偏,从商事行为营利性、经营性、对象的不特定性角度出发评析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的合理性。


最后,周律师就“外观主义与善意第三人”问题,评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并通过对比法条且进行法理分析倾向性认为:未登记股东能对抗登记股东的强制执行债权人。此外,周律师对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的规定、代表代理授权的外观主义规定从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区别角度进行了解析。


周律师全场讲座旁征博引、思路开拓,针对现实司法操作中的实务及一些现实热点问题提出引申、证明、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专业观点,体现出了一名法律人严谨的工作作风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体现了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和担当。这次讲座让我感觉如沐春风,不虚此行!


作者: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