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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破产重整法专业培训 感悟(一)预重整制度的机遇与反思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10-27 16:45:00 浏览次数:1639

2020年10月26日,“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破产重整法专业培训班”正式开班。开班第一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胡利玲教授为我们生动的讲授了“预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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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企业兴起,同时也有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破产重整和庭外重组是目前企业解决财务困境的两种主要路径。为了使更多企业顺利突破困境,破产法亟需两种机制优势互补、协同配合,而预重整制度吸纳了两种机制的各自优势,成为有效连接破产重整与庭外重组的中间手段。


在授课中,胡教授先以“企业困境的解决机制”引出“预重整”制度,再从预重整程序的法律定义、主要特点、功能和目的,预重整的比较优势和制度价值,预重整程序运行的核心问题,美国的预重整制度,中国对预重整制度的引入和实践等五个方面详细地介绍了“预重整”制度。


在预重整程序运行的核心问题板块,胡教授提出预重整的运行必须以破产重整制度的存在和立法对预重整程序的承认为前提,以债务人已经具备重整原因为启动标准。并指出重整计划失败后的处理取决于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若启动预重整程序时已经符合启动重整程序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后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并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预重整源于美国,胡教授通过比较美国的预重整制度和中国有关预重整制度的规定或指引,从适用范围、预重整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启动模式和条件、管理人的选任及身份延续等角度总结了中国预重整制度的特点。同时,胡教授指出,由于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尚未正式设立预重整制度,实践中对于预重整的性质和功能定位、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等问题仍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则,一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存在比较激进的现象,很多地方规则突破现行法律,需要开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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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授课让我们对预重整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思考。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逐渐深入,破产案件的数量愈发增多,通过破产程序灵活有效地处置困境企业也成为司法审判服务经济建设的亮点之一。作为律师,我们应认识到破产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探索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技术、商务技巧和金融工具,帮助企业寻找突破困境的有效途径。


供稿人:黄斐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