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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破产重整法专业培训 感悟(五)个人破产制度建立 责任重大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10-30 13:51:03 浏览次数:1960

秋意渐浓,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现场气氛依然热烈。10月29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与重整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陈夏红给我们讲授了“跨境破产业务”的专业知识,分享了他的学术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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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教授从“21世纪人人都处在债的世界”这一命题论述引出话题,纵向回顾了债的历史与法律变化,自古埃及汉谟拉比法典首次提出了债的含义,到古罗马时代12铜表法对债的执行,说明了债的履行是一个恒古的话题,也就是说,有江湖,就有债的存在。



破产法就是解决债的一部法律,其本身是一个程序法。对于企业破产,我们国家也有相关法律规范,陈教授又作了横向的比较,结合我国深圳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介绍了国外关于个人破产的一些法律规定在制定和实践中的经验和观点。


破产实质是对债务人的免责和救济程序。我们所熟悉的企业破产,实则是对企业的债务的是一种豁免或者重整;而个人破产,不可能是重整,只能是债务的免除。这是个人与企业两者破产的一个重大区别,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把握好债务人、社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几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让个人破产成为一种逃债的工具而被滥用,也不能因为个人债务不能豁免而使其丧失的东山再起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个人破产是对个人与家庭的保护,如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对房屋财产造成毁灭性后果,若有个人破产法,银行完全可以在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的个人破产后依法核销房主贷款,让个人可以早日再次创业。


通过学习,我们了解了破产专业的发展方向。个人破产在我国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其建立的基础是社会的个人信用高度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易破产,防止恶意破产。在当下,我们在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要顺应时代要求,慎之又慎,不可盲目推进,不可对外国的做法照搬死学,一定要取其精华,只有这样,个人破产法律才能成为善法。


供稿人:孙建波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