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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感悟(九)透析立法规范趣旨,价值传递民法温度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05-24 14:34:01 浏览次数:1392

5月19日,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进入到第三天。我们有幸聆听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为大家分享的《准合同》为主题的专题讲座。田教授从准合同概说切入,通过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向大家展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中国与欧洲、葡萄牙、荷兰、德国、俄罗斯、瑞士、奥地利等国立法例体系的区别,在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民法典编纂时考量立法体系现状并立足中国国情,从立法技术反复斟酌后,创新性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栖身在“准合同”,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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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讲座,我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收获颇丰:


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介入他人私域的行为,原则上法律应当对该行为作否定评价,但考虑到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当一些介入他人私域的行为符合社会集体道德观、价值观之时,法律应当作例外的肯定评价。《民法典》第979条未明确是否需要符合本人的利益。由此而引发的一个问题便是,本人意思与本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成了无因管理法律效果适用的决定因素。原则上,只有管理人管理事务符合本人意思,才能适用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但是,有时本人的意思本身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或者本人的意思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法典》第979条亦在一般规则以外规定有但书条款。


二、《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不当得利,明确了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返还范围、第三人返还等规则,对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提供了规则支持,但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仍需进一步解读。


合同超额支付获益、合同失败获益、具有补偿或赔偿责任的添附获益、侵权获益等构成不当得利,与合同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竞合。


正常履行的合同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获得债权的,不适用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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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层面思考和谋划法治建设,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夯实了奉法强国的政治信念。我们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价值传递民法温度尽绵薄之力。


供稿人: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六组   袁梓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