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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感悟(十一)变者,法之至也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05-24 15:23:58 浏览次数:1346

还记得初来时,犹带着工作节奏的繁忙,于高速之上一路奔行。至杭长高速段时,不知不觉间,已有一副以天青色为底的画卷在眼前渐次铺开——远山隐绰,白云着青。在这里,我们拉开了2021年度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培训的序幕,续写新的学习篇章。


“繁忙之下余恬淡,茶香迭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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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上午的课程内容是《民法典担保制度新规解读与适用》,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保玉授课。刘教授主要讲解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顺位规则的统一与完善》、《抵押权制度的重大改进》、《保证担保的规则解读》等内容。


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基于社会发展而带来的若干担保制度的重大变化。比如抵押财产处分规则的修改,比如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革和增设了动产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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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往《物权法》的规定,当企业设定浮动抵押后,如再行与第三方产生贸易往来的,所购置货物自动进入浮动抵押范围,成为他人的抵押物。此举将导致供货方债权的实现困难,并进一步导致供货方不敢供货,不利于促进市场流动和交易。而增设该制度后,只要供货方供货时办理抵押登记,甚至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补办的,均可实现优先受偿,一举打消了供货方的顾虑,利于促进交易的形成。同理,企业方如至银行贷款购置货物的,银行同样可以对该贷款债权设置抵押权担保,其抵押权的优先性同样确保了贷款资金的安全,利于银行放贷。该制度的设立一举解决了各方的“隐忧”,为市场赋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提出 “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民法典对于担保法体系的修改,既适应了市场,又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通过本次的学习,我对此亦有了深刻的领会。社会在建设中发展,法律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我们律师更是不能固步自封,需在执业中饱有学习之态势。


供稿人: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七组 毛慧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