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感悟(十三)细节处领悟法条真谛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05-25 13:33:35 浏览次数:2184
一年一度的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开班啦!
5月20日下午的课程,安排了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的徐健律师主讲《民法典担保制度实务》。徐健律师作为我们身边的同行,是律师圈子里出了名的“学习达人”,前几届名优律师人才培训班中他都担任学习委员职务;同时他还是一名“网红”,其创设的公众号在法律界中也小有名气,仅凭徐健律师这种坚持不懈的钻研精神,就值得给一个大大的赞!

此次的课程徐健律师从八个方面讲解了担保制度实务,其中前五个方面侧重于法条分析,后三个方面更侧重于实务操作,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办案思路,对于实务操作大有裨益。虽然之前已经听取了刘保玉教授的《合同的担保》课程,但再次听取担保制度的实务课程,对于民法典的担保制度,本人又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与体会。

最令本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徐律师讲到的豁免担保决议部分的变化。新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是,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人虽未作出担保决议,但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原先九民纪要第十九条对此的规定是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两个法条仅仅是相差了“对担保事项”这五个字,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会产生天壤之别。对于这点变化此前我从未引起重视,以为仅仅是行文上的调整,但通过徐律师的讲解,才明白这五个字的变化大有玄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被担保股东对于担保事项是没有表决权的,九民纪要与新担保解释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就三分之二同意股东的计算基数是完全不一样的。法条的这种细微变化是最容易令人疏忽的,但这种疏忽在特定场合中又是致命的,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这一点就会成为你承担案件的胜负手。真是应了那句老话,细节决定命运。

徐律师讲课的一贯风格就是从细节入手,从我们身边的案例讲起,听来格外感同身受,令人醍醐灌顶。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其实大多是久经沙场的老战士了,徐律师的课程能够令大家查漏补缺,提升业务能力,我想此次培训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供稿人: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春季培训班八组 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