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感悟(一)小议英国法律体系中的若干特性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09-24 17:00:00 浏览次数:1811
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英国的法律制度有着独特的发展道路又极具英美法代表性,同时随着大英帝国版图的扩张,其法律文化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又深远的影响。与中国的法律制度相比较,独特的历史传统使得英国法律体系呈现出与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相异的特性,本文将从法律渊源、判例法的适用、法院组织体系和律师行业分工分类四个角度概览英国法律体系的特殊之处。
一、法律渊源的多元化
与中国法以成文宪法为核心的各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相对比,英国法的法律渊源更为复杂多样,这与英国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相关。众所周知,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11世纪60年代诺曼征服后的中央集权和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如如今的议会)或个人(如历史上的国王)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和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形成并普遍适用的裁判案例逐渐发展成为英国法两大法律渊源——制定法和普通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早期的普通法僵硬呆板的固有缺陷逐渐暴露,为解决这个问题,大法官被允许根据“公平、正义”裁判原则进行审判实践,由此发展起来的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与普通法相辅相成的另一大英国法律渊源。除了这几大类最核心主要的法律渊源外,历史更迭、皇朝更替下的英国始终保留着皇室存在的同时也留存了一些皇家特权(如今根据传统主要由首相等政府官员代为行使),也逐渐演变为英国宪法渊源之一。此外,英国入欧后脱欧前,欧盟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英国法(比如人权法案)形成深远影响,成为渊源之一。所以,英国法的法律渊源留有英国独特的历史文化的印记,在构成上复杂多样,以制定法(议会法案)、普通法、衡平法为主,同时还受宪法惯例、皇家特权和欧盟法律遗留的影响。
二、判例法适用的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以成文法的适用为核心,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司法裁判逐渐受到重视,但归根到底这些司法案例是通过成文法确立的法律规则或原则所引申发展出来的,而且在中国法语境下,这些判例更多的还是一种参考指导的作用,法院在做裁判时难以直接援引为裁判依据。与此相对比,如前所述,在英国法背景下,普通法或者说判例法本身就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无需以既有成文法典法案为基础。判例法所树立的遵循先例原则是其最标志性的特征,英国法语境下司法判例(特别是上级/高级法院作出的判例)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和约束力。如今判例法的适用是“灵活的”,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基础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使得判例法能够及时地反映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和道德标准,这大概是判例法保持生命力的一大原因。当然判例法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如果议会对判例法的某一事宜持有异议或者上一级法院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则其可以通过颁布一项法案或另作裁判来推翻该等既存的判例法。
三、法院组织体系的复杂性
相比中国的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四级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更为复杂一些,大致分为四级六类法院;
基层法院分为两类:(1)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是英国最基层的法院,内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2)县法院(County Court),是设在农村、乡镇的基层法院。专门审理能进入快速通道的、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债务案件,以及各类诸如遗嘱、侵权(赔偿额不超过1000英镑)等民事案件和各类轻微的刑事案件。
第二级法院分为两类:(1)王座法院(Crown Court),只受理治安法院一审的刑事上诉案件及其一审的重大刑事案件;(2)高等法院(High Court),设有三个庭:一是女王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主要适用普通法、判例法,受理商务、金融、债务、有价证券等方面的案件。二是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主要处理婚姻、遗嘱、收养、家庭暴力等类型的案件。三是商事法庭(Chancery Division),主要审理商务方面的各种纠纷案件。这三个庭,都可以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高等法院会受理部分治安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
第三级法院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设有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不服县法院、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一审的民事或刑事上诉案件。
第四级法院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受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二审上诉或某些进入三审程序的重要案件,也是英国国内的终审法院,包括英格兰、威尔士所有案件的终审以及苏格兰民事案件的终审权,同时也替代先前的枢密院,作为英联邦国家的终审法院而存在。
四、律师行业的类别化
与中国律师行业统一化管理相区别,英国律师大体上可以分为barrister(出庭律师、大律师)和solicitor(事务律师)两类,两者有不同的培养模式、主管单位、专业协会、执业要求、执业模式。这种分类仅在英国及少数英联邦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存在,美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这样的区分。就分工而言,事务律师的业务包罗万象,包括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公司组建、并购、融资,金融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承办不动产转移、遗嘱、契约签订或公司组建等一般法律业务等;在刑事领域中,事务律师既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但是仅允许在治安法院出席法庭审判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不得在刑事法院以及更高审级法院出庭,除非他们进一步聘请出庭律师。事务律师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比较现代,包括合伙、有限合伙和股份公司,目前已有8家伦敦的律师事务所上市,伦敦的“魔圈所”、“银圈所”的规模和营收都十分可观,伦敦是世界法律服务高地之一。
而出庭律师的职能主要是担任出庭律师(包括民事和刑事)和提供法律意见两项,他们身穿法袍、头戴假发,主要聚集在伦敦的四个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s)的出庭律师事务所(Chambers)里面。他们虽有自己的Chambers,但是与事务律师的事务所本质上完全不同,出庭律师是“自我雇佣”。传统上出庭律师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其通过事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传统正在悄悄改变。在刑事诉讼领域,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直接委托出庭律师辩护,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作为中介人。被告人必须首先委托一名或若干名事务律师,然后再由事务律师为其聘请出庭律师。被告人的所有请求和意见均要通过事务律师向出庭律师转交。出庭律师既不会见委托人,也不直接调取证据,他的辩护所依据的是事务律师为其提供的诉讼文书和有关材料。作为刑事辩护人,出庭律师可以在除治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出庭辩护。
供稿: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一组 刘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