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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 ——感悟(三)记第二周第一课《香港法律体系》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10-09 17:00:00 浏览次数:1449

9月28日晚7:30,由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无锡市“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共同组织的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三次授课准时开始。讲授香港法律体系课程的资深讲师Knut Fournier先生年轻风趣,语速适中且肢体语言轻松自如,赢得了参训的涉外律师的热烈讨论,评价其为“So yong and so handsome"。而Knut Fournier先生在课程开始即使用了一整段中文自我介绍,并在课程中不时穿插了几个诸如师傅等发音标准的汉语帮助学员进行理解,活跃课堂气氛,他的这一举动也体现了对大陆法律与我国文化的尊重。


本次课程通过10个关键词徐徐展开,分别是普通法、法院、法官、律师、基本法、衡平法、陪审制度、司法审查、诉讼以及香港法的未来展望。


在课程的开始,Knut Fournier先生着重介绍了普通法(Common law)、衡平法(Equity)、基本法(The Basic Law)等历史发展以及在香港的司法实践,具体陈述了这几种法律的功能与运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央授权香港拥有高度的自治权,这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为了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香港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制度。总体而言,香港的法律体系由五部分组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虽然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然而Knut Fournier先生认为,考虑到香港是一个较小的司法管辖区,因此纵使香港是一个强大的国际中心并有着丰富的司法判例,这些判例在其他判例法国家得到应用的概率仍然是比较低的。


 另一个在香港法律体系中较为重要的制度是陪审员制度(The Jury System),香港在1845年正式通过《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此法例的通过,正式官方地代表着陪审团制度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并在原则上得到《基本法》的认可。在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而这些案件中,陪审团的决策是高于法官的,法官在这种案件中的地位更倾向于是主持人,即程序的领路人而非做出决定的一方。因此,在高等法院,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主要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极其罕见。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判断案情的事实以及将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香港,为了保护陪审员制度运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因其雇员曾经出任或正在出任陪审员,而终止雇用、威胁终止雇用、在任何方面歧视或作不合理对待其雇员。如任何雇主违反相关条例,可被处罚款$25,000及监禁3个月。香港还为这些履行陪审义务的人士提供陪审津贴,据介绍,陪审津贴可达到每日600元的程度,可满足一般非高级打工人的日常生活所需。陪审员通过抽签决定,刑事公诉案件中,辩方拥有最多5次的无因由反对(pre-emptive challenge)权,即辩方可以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剔除并禁止不多于5名的候选陪审员参与是次案件。控方也可以如辩方一样,可以对候任陪审员作出不限次数的有因由反对,但却没有权利作无因由反对。当然,陪审制度在香港也存在争议,诸如陪审费用高昂会给港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又比如陪审员法律素质不一、良莠不齐,可能在庭审程序中受私人经历、情绪左右,导致错判或者误判,甚至可能做出完全超出法律常识的判决。此外,漫长的陪审讨论也会严重拖累司法效率,特别是在人工与一切成本均极为高昂的香港,这一切将给参与庭审的各方(除了律师)带来严重的负担。


由此可见,整个课程的高潮自此到来,学员们不意外地发现,香港是律师收费的高地。香港不同性质律师从执业一始就拥有较内地律师高出一倍、十倍甚至百倍的收入,而香港高昂的生活成本仅仅让笔者感到了一丝的安慰。香港律师一般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以及出庭大律师(Barrister),事务律师和大律师是英美法系律师制度中的两种不同的律师,事务律师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民事诉讼业务,而大律师在香港也可称为“大状”,主要从事诉讼业务。Knut Fournier先生提到,大律师一般都会戴假发。据了解,事务律师一般受雇于律所,根据所雇用律所级别不同(即香港本地律所、国际律所以及国际顶尖律所的区别),其中见习律师的收入约一万五港币到五万五港币每月,NQ级别律师(Newly  Qualified)收入将有较大提升,跃进到四万港币到十万港每月,事务律师在脱离NQ级别后可达到12万港币甚至更多。而出庭大律师并不直接受雇于客户,一般自负盈亏,大律师通过加入大律师事务所(Chambers) 或者单独设立大律师行(Chambers)来开展业务。


通过本次学习,笔者有一点出乎意料,原以为事务律师与大律师之间泾渭分明、彼此不可跨越,但在近几年,部分获得批准的事务律师也可以进行诉讼,原因在于:在香港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雇佣一个事务律师与一个专业律师,这一要求过于昂贵且某种程度上也并非必要,因此以上变化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能,即可以只有一名专业律师代理整个案件,这也更接近内地的制度,如果这一变化得到推行,那么未来事务律师与大律师之间将不再具备特殊的区别甚至可能合二为一。笔者由此感叹,即使运行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制度,也没有什么是永远不变的,只有不断变化、不断进取才能更好地迎接时代的挑战。

  

供稿: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三组 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