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感悟(一)解析工伤保险法制,传递法律温度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10-12 17:00:00 浏览次数:1215
10月11日,2021年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如期开班。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充分考虑目前疫情防控的要求,采取“线上+线下”模式,精心组织了这次秋季培训活动。开班仪式后,第一天的培训课程便立即展开。
开班第一课的主题为《工伤保险法制之理论与实务——有关工伤补偿、赔偿、预防与康复等相关问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尚元教授进行讲授。郑教授就目前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独到见解:
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选择的“关门主义”的改善
工伤保险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法是关于通过社会财富二次分配来实现国家对人民生存照顾的法律规范,社会法的基本宗旨是体现对弱者包括劳动者或职工的倾斜保护。郑教授亦持上述观点,课程中,他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选择存在的“关门主义”为例,分析实务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选择存在劳动者无自主权的困境。为解决这一困境,郑教授以域外经验为范例,建议逐步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权利。同时,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意见的异议程序,基于有利于劳动者维权的目的,提出增加除行政诉讼外的其他异议途径,以便降低劳动者维权途径的繁琐程度,从程序上保障劳动者合法诉求的落实。
二、工伤费率的行业差别、年度浮动的引入
降低事故发生率与职业病发生率仍是企业经营成本的必要支出,亦是企业责任的底线。但不同行业的工伤或职业病发生概率不尽相同,出于鼓励企业履行自己职责的考虑,是否对不同行业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进行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实行费率差异化的安排,或者借鉴商业保险的做法,采取浮动机制,以促进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防控工伤事故的发生。
但社会保险本身具有福利性质,在社会保险的福利性质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之间如何做权衡,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为企业和劳动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个相伴相生的关系,企业效益好,劳动者会获得更大的利益。但由于企业有追逐利益的天性,在社保保险承担的选择上,企业会选择最经济的承担方式,如果采取商业保险的浮动费率,是否会影响社会保险的福利性质,是否会出现弄虚作假以求降低费率的情况?这依然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
“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法律职业是一个要求从业者不断更新知识的行业,但“三人行必有我师”,聆听法学大家专业问题的研究成果,亦是一种高效的学习方法。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培训班为无锡律师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互相学习的平台,我们更应珍惜学习机会,并勉励自己不断学习与自我更新,以促使自己在执业岗位上能够更加专业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供稿: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一组 李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