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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感悟(十三)民法典时代商事领域的新思路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10-15 16:45:13 浏览次数:1170

金秋伊始,在美丽的宜兴,2021年无锡市名优律师秋季培训班的培训课程正在进行。10月14日下午,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徐小兵为全体学员讲授了《民法典时代商事诉讼专业化思考与实务》为主题的培训课程,整体课程设计完整、逻辑清晰,对理论学习与业务实践有诸多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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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参加本次课程培训学习的一员,结合徐主任讲授的内容有如下感悟:


一、立法变迁——商事规则在民法典体系下的要素梳理


早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已明确“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至今,民法典遵循“民商合一”的原则,确定了以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法律体系。除却单行法部分,纳入民法典内的商事规则主要体现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三个部分。在此体系下,早年间争论不已的商事实践与民商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也基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而得到了一定的回应。


其中,关于徐主任提及的“民商合一”,笔者认为,关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早间争论也反映了商事与民事关系从以往独立到界限模糊的过程。徐主任在商事诉讼攻防思路中也特别提到了“民商区分”策略。在民法典条文中,区分民事与商事法律关系对诉讼效果、诉的利益的实现有重要意义。除了明显的民商二元化条文外,民法商事化和商法民事化的条文都有存在,即便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也逐步树立了贯彻民法典的精神、改变司法判决“司法正确”理念,切实关注商事审判对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从立法尚趋完善的角度考虑,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所应用的司法实践,形成了优先适用商事特别规定,未明确约定下再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模式。然而便如学界的一些观点,笔者也认为目前体系下,无论是商法规则核心内容的商法原则、商法理念、商主体、商行为,还是具有制度特殊性的商事营业、商事财产、商事权利、商事责任、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等,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系统性、体系化地抽象出体现其规范价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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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革新——新思路新视野


在徐主任以合同编为例介绍新增规范、修改规范与重新确立既往司法解释地位的内容分享中,笔者感悟到民法典带来的司法实践的新思维。在此革新下,民法典肯定了商事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具体条款中,也能体现出在保护民事主体利益的原则下,促进商事活动发展原则并重的立法原则。其次,民法典也强调了民事审判原则在商事审判中的应用,除了徐主任讲到的诚信原则、绿色原则,还有立法对于民生关怀、公序良俗的重视。


本次革新立意深远,也值得对《民法典》的颁发赞唱。但笔者认为《民法典》关于民商财产关系的规制尚有解释空间,例如新型财产选择性吸收在法典内的方式,可能存在无法回应大量无形财产、数据财产的商法需求。再如,《民法典》虽确立了对新型交易形式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的原则。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囿于法律天然的滞后性亦或是出于制度成本与制度试验的考虑,还需要诉讼审判秉持包容、开放精神,以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下的新挑战。

三、攻防思路——契合合规内控的实践路径


在徐主任讲授关于攻防思路的16项防守体系内容时,笔者再次想到了诉讼争议解决多元化的分享,除了从争议解决的角度出发,笔者结合前期关于合规讲解的课程中也体会到事前规范与合规内控的重要价值。


合规内控反推过来也可以从攻防思路的角度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从笔者长期从事非诉讼业务的习惯思维出发,从合同相对性、法律关系、证据、义务履行等方面,以合同履行为例,从有效的审议决策、交易文件设计与签署、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留痕记录以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明确的结果告知均能基于假设诉讼时的攻防思路予以补正。因此,合规与争议密不可分,徐主任的攻防思路让笔者受益良多,在法律行为的事前防范及企业持续合规上有诸多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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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高气爽,正是静心学习的好时候。感谢无锡市司法局及无锡律协辛勤组织的本次培训,同时继续期待着明天精彩的课程学习。


供稿: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秋季培训班8组 韩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