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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感悟(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10-28 19:00:00 浏览次数:1070

为了提高无锡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无锡市“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共同组织邀请了英国法学大学的资深教授,为无锡律师特别是“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提供了全英文授课的系列培训。虽然由于疫情和地域的原因,老师和学生不能直接见面,但是通过网络,无锡律师在本地就可以接受原汁原味、高质量的英国法课程培训。各位教授的授课方式不同,有的善于提纲挈领、从容不迫,有的则是结合案例、娓娓道来。在课程的编排上,授课内容由浅入深,围绕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占主要内容的商事法律特别是投资并购,进行了多专题、全方位的讲授。我们深深地理解到,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如果涉及到境外投资和并购,会有很大的比例适用以英国法为主的普通法。因此,充分了解和认识英国法,能让我们很好地理解跨境交易文件背后的逻辑和法律基础,提升对交易惯例的把握。同时,在我们从事国内法律服务过程中,英国法的原理和实践也能提供一定借鉴,可以结合实际加以运用。


 目前,按照培训的进度,在完成对于普通法系法律制度的概况介绍后,已经转入了对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学习上。上一周还通过对于案例的模拟,在具体的情境中来训练普通法的思维以及对于法律规则的运用。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我个人有了如下的感悟


 1、通过这次学习,对于一些惯例和示范条款,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都会参考一些合同或文件的范本或者模版,对于典型化的交易,我们会在范本和模版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修正。在股权转让、并购及交易、风险投资中所常用的范本,甚至是一些行业协会推荐的范本,从行文和表达中都可以看到一股浓浓的英国味。例如,在比较详尽的股权转让的协议文本中,一般都会明确协议的生效和交割(closing),这个交割其实就是一个英美法的概念。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完成只要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出具新的出资证明书,对于上市公司则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没有明确或完整的股权交割制度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也会约定交割的先决条件(Prerequisite condition),只有约定的条件满足,才发生交割。同时,协议中也会约定陈述与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经过英美法的训练,很难理解为何现在在国内流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范本要进行这样的约定,为何不将条件和陈述和保证中的内容都列入到一方的义务和责任中,并且这种交割的条件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也不是一码事。我国民法的条件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影响的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事实。通过这次学习,我理解了:按照英国合同法,对于条件和陈述保证的违反,在法律后果上是不同的。条件未达成时,收购方可以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如果是陈述和保证的违反,则只能寻求损害赔偿的救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权。对于责任程度的高低,是划分两类不同条款后面的法理逻辑。理解了这一点,在以后的法律服务中,我就会根据实际的情况适用法律,进行合理地取舍。以上只是其中一个知识点的理解与反思。随着学习的逐步深入,我想收获会更多。


2、通过此次学习,我理解了英美法的思维就是抗辩的、多维的思维,更强调法律过程中的对话和思辨。


英美法是案例法传统,案例浩如烟海,法官在案例中会运用迂回曲折的语言对于正反双方的观点进行充分阐述,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具体的案例中,正反双方都可能引用对于自己有利的案例,这正如我国古代邓析子所说的“置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当然,这种不同角度的讨论是法律规则的引用,不是对于事实的歪曲。英美法对于事实求真的要求,与其他国家并无二致,只是求真的程序性设置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各不相同。我国司法制度主张的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在所有国家都是司法程序的金标准。上周的模拟案例教学就是英美法注重抗辩思维的很好注解。案件的事实和逻辑脉络很简单,就是A、B之间进行艺术品的交易,C、D分别是两者的顾问,最后发现艺术品是赝品,如何索赔和求偿的案件。虽然案件不复杂,但是对于各方责任、注意义务、现实环境因素的考量,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教授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果,最后让学员们投票表决,看个人支持哪一方胜诉。教授坦言,在真实情况中,哪一方胜诉都不奇怪。这也是英美法适用陪审团制度的理由之一,把事实认定交由普通民众根据他们的认知和经验去决定,法官只是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引导。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英美法的语境下,诚不我欺。我们在法律服务中首先要求真,事实清楚;在法律的适用中,要换位思考,多角度思考。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结果都具有正当性,胜败皆服。作为代理人,首先要有这种心态和胸襟,才能正确处理好和当事人的关系。


以上只是我个人这一段时间的培训感悟,相信随着培训的深入,一定会收获更多。再次感谢市司法局和市律协为我们提供这样的学习机会。


供稿: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三组 华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