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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 ——感悟(十二)从英国法视角看股权并购协议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11-11 19:00:00 浏览次数:1148

为提高无锡涉外律师跨境法律理论和实务能力,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无锡市“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共同组织了无锡市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由英国法学大学(University of Law)的专家教授讲授三大板块知识,分别是Introduction and Context Setting(英美法及国际法律服务理论)、Corporate Finance and Cross Border Mergers & Acquisitions(公司融资及并购实务)、Litigation Skills and Introduction AI and Blockchain in law(诉讼技能及现代法律技术)。目前课程学习已进入第八周,本节课是由Claire Lawrence副教授为大家讲授第二板块项下的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权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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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作为公司实现其战略的途径,不仅为进入新业务领域和目标市场提供捷径,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实现途径。其中,股权并购已成为近年并购的主要类型。Claire前几节课为大家讲授了并购交易种类、股权并购的信息披露、尽职调查、保证和陈述与赔偿,本节课以一份解构后的SPA为例,全面详尽地为大家展示了股权并购中的重要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交易谈判与博弈的要点,提升对并购交易安排的宏观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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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讲座,我对股权收购的交易安排及协议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收获颇丰:


一是合同解释的客观性。在英国法下,如果发生合同争议,合同解释原则是“客观标准”(objective test),即客观地找出双方以文字所表达的订约意图,而不接受缔约方的主观意图。而中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市场价格,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所以,英国法下的合同解释相对更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俗地说,就是更多地“抠合同字眼”,因此对合同写作的细节、质量要求更高。


二是交易对价的多样化。通过Earn-out付款安排的设计,收购方将交易对价分期支付,在交割日仅支付首期款,根据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后一段约定时期内的盈利表现,来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剩余对价,是一种延期且或有的支付方式。或有支付是否触发,取决于在约定的某特定日期之时,目标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是否达到约定的水平(特定条件是否满足),而具体支付多少,则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业绩来带入约定的财务公式进行计算决定。该机制相较于国内常标配的业绩补偿制度更复杂,加大了交易弹性,加剧了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的博弈。


三是Representation和Warranty条款的重要性。陈述(Representation)是引致一方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过去和现在的事实的陈述,保证(Warranty)是在合同中做出的对于在某特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隐含赔偿义务的保证。虚假陈述可能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而违反保证的救济仅是损害赔偿。这是“购者自慎原则”在公司并购领域的适用,拉丁文表述为caveat emptor(buyer beware)。在并购领域,出售方对收购方没有强制披露义务,所以在交易中,收购方的尽职调查和出售方的披露属于交易双方律师的重要工作。只有根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才能拟定符合具体交易的warranty、representation以及indemnity的条款,并根据谈判力量对比实现对自己客户最有利的风险分配安排。


境外投资与并购交易必须入乡随俗,适用英国法的合同更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条款需要写得特别清楚、完整、准确,而不应当有歧义、遗漏或不准确。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写合同就是“立法”。只要合同没有规定,几乎什么问题都可能找到不同的判例。这也对涉外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英语,还需要熟悉中西方法律及思维方式的差异。


供稿: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二组  袁梓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