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心得
首页 - 感悟.心得 - 正文详细

无锡市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感悟(十五)浅议英国律所作为商业企业经营制度的借鉴意义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11-23 20:00:00 浏览次数:1218

笔者有幸参加了由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无锡市“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共同组织的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4周的课程是由Rory Collins老师带来的题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商业企业的培训。这堂课讲授的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巧,而是主要从律师提供金融建议的金融监管架构、律师向客户推荐财务顾问的规则、律师从第三方收取财务收益的处理、反洗钱、提供特定法律服务的透明规则、律师账户规则概述六个方面介绍了英国律所和英国律师从事金融经营活动的相关监管制度和从业规则。


在笔者看来,英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设立之初也不是像企业一样经营。只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市场主体必然会对律师服务的专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服务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也促使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在传统的合伙模式以及管理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既是出资人,又是具体案件的承办者,还是律所的管理者,身兼多职,难以有效专注于擅长的领域,律所作为市场主体不能做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规模化和效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化运营的律所也就应运而生了。同时,随着律师广泛、深度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师人才来源的多样性也导致律师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多样化,从市场经济的维度考量,放宽对律师和律师所经营活动范围的限制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律师因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服务对客户形成的优势,英国法通过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全方位的法律监管规定予以防范。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从目前国内律所发展现状来看,个别律所虽然注册的不是公司制,但内部管理参照了公司化管理;从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看,除了主流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主体之外,还出现了一些以法律服务为主业或者是涵盖了法律服务业务的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未来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选择注册为公司形式?英国律师事务所可作为商业企业经营的制度对我们有无可借鉴之处?也许随着国内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律所公司制的允许会成为一种探索和尝试。

 

供稿: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一组 韩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