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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感悟(十八)英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启示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1-12-06 11:18:48 浏览次数:1221


2021年11月30日,根据2021年度无锡市“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的安排,英国法学大学教授与我们的课程如约而至。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和无锡市“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经过细致的前期工作,联合英国法学大学为无锡律师以及有志于涉外法律服务的其他地区律师准备了内容丰富、题材新颖的课程。本次讲师是Alexis Mavrikakis,Alexis在从事法学教育之前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执业,他在法学学术以及实践上均建树颇丰,他的专业是商事法、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以及欧盟法。


伦敦证券市场是欧洲最大的证券市场,也是世界上最具有国际性的证券市场之一。在这节课堂上,Alexis向我们介绍了伦敦证券交易所、在该交易所的证券发行、上市公司的持续义务以及二次发行制度的等内容。当然,Alexis在向我们介绍现状的同时,也不断地向我们提示当前的大热点——英国脱欧后带来的种种变化。上市公司的持续义务中包括对市场滥用和内幕交易的规制,内部信息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义、通知和限制等等。


我国2019年新证券法修订中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它作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重要工具,因此,我对英国法律下内部信息披露的规定十分关注。


内部信息披露是保护中小股民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压制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证券法核心原则——信息公开/披露原则的体现。内部信息披露对于中小股民而言尤其重要,因为这一群体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


英国反市场滥用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公众告知与其直接相关的内部信息(从而阻止某人秘密盈利)。何为内部信息?该法从以下四点进行了规定:“精确性质”(precise nature)的信息、尚未公示、与上市公司或其股票直接或间接相关、倘若公布会对该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而我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则更宽泛地认为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即是需披露的内部信息。


对于内部信息的外延,英国法规定的相对概括:财务结果、重大合同(收益或损失)、CEO离任、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处置资产、经营情况预期变化、重大诉讼、经营上的其他变化。而我国证券法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则规定地更详细,还包括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英国法还允许一定情况下的迟延披露,前提是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直接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迟延披露不会误导公众、未披露期间能确保该信息保密(从而不会被部分人得知且获益)。我国证券法对此的规定是同时披露:即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能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我国证券法对此还留了个“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伦敦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学习,一方面有助于我国律师能学习这个在全世界享有盛誉的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有志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家,毕竟外国公司在伦敦上市也是其业务实现国际化的标志之一;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国律师以邻为师,进一步学习思考我国证券法的规则,北交所的开市向更多的中小企业家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律师的证券业务需求必然也会猛增。我在查询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历史时,发现虽然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但它也在保持变革,这对我们这么一个古老的国家来说可能也是一个熟悉的借鉴: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供稿:2021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二组

陆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