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22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感悟(五)关于国际仲裁管辖权问题的思考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2-06-23 09:03:50 浏览次数:968
参加2022年无锡市“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已一月有余,授课内容主要为国际仲裁中的相关问题。本人就近两周老师讲到的国际仲裁中提出管辖权质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收获思考。
一是管辖权提出质疑的依据是什么?
仲裁庭解决各方争议的权力源于各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当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庭缺乏实质管辖权,无法对提交仲裁庭的争议作出裁决时,就出现了管辖权争议的问题。一方可能会基于以下事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不包含特定的争议事项、争议的事项未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交仲裁庭和该争议事项不可仲裁。
二是何时提出管辖权质疑?
管辖权质疑提出的时间,可以在仲裁裁决之前或裁决之后(即后期在法院的执行阶段);审查的主体,可以向仲裁庭提出或者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老师的建议是应当在仲裁裁决之前提出管辖权质疑,大多数国家的仲裁制度要求在最早能提出质疑的时机时就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质疑,即要求在答辩或答辩书发表之前就提出。在仲裁阶段,建议客户切勿拖延,应注意仲裁规则规定的提出时间,否则可能因为你方未保留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参与庭审,发表初步答辩意见,提交实质性争议所涉及的相关证据、代理意见等而被仲裁庭认定你方认可仲裁庭享有实质管辖权。
因大多数国家的仲裁制度中,仲裁裁决都不是终审结果,但具体案件中,何时向何机关提出管辖权质疑还需具体分析。
三是在建议客户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你应考虑哪些因素?
首先因考虑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双方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不包含特定的争议事项、争议的事项未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交仲裁庭、该争议事项不可仲裁等。其次应当注意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机,在大多数国家因尽早提出,即在答辩意见发表之前。同时也要看仲裁地的相关仲裁规则,是否参加仲裁就代表了我方认可该仲裁庭就具有管辖权,否则不应参加仲裁,而是直接发表书面的管辖质疑意见。最后,应替客户考虑时间及成本花费,根据仲裁规则,或仲裁地法律法规,视情况而定是在仲裁之前,仲裁部分裁决之后,还是在最终裁决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或是在之后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管辖权质疑。
综上所述,提出管辖权异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影响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有效性、承认和执行。管辖权异议也会大大增加解决纠纷所涉及的时间和成本。仲裁庭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权力取决于各方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是否足以涵盖各方之间的争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案涉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庭的指定不符合仲裁协议的,仲裁庭就没有实质上裁决的权力。
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各方意思自治,如果各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就应该允许,甚至是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那么争议各方就应该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国际仲裁的另一基本原则是各方意图避免国际法院干预争议,所以各方愿意选择在仲裁庭解决争议。在UNCITRAL MODEL LAW和英国法Arbitration Act 1996等法律的规定下,都限制了法院管辖商事仲裁的权力。因此,基本原则就需要仲裁庭就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先作出裁决,这也就是Kompetenz-kompetenz原则,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异议,否则,仲裁庭可以对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作出裁决,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在内的任何质疑作出裁决,而无需诉诸法院。当然该原则也不是强制性的,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仲裁庭无权就管辖权质疑作出裁决,但这样的协议是很少见的。
供稿:2022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五组 戴含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