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22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感悟(八)对国际仲裁裁决执行的认识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2-06-30 15:32:01 浏览次数:1019
第八次培训课程是国际仲裁的最后一个部分,即仲裁裁决的执行。没有执行力保证的争议解决结果将是一纸空文。《纽约条约》的签订使得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相较于法院判决在可执行性方面得到了较大的保证,也正是这一原因,使得仲裁能够成为被广泛采用的国际跨境争议解决方式。
对本课程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一是国际仲裁裁决的形式和法律效果。由于国际仲裁的复杂性,往往耗费的时长也是巨大的,因此仲裁机构可以在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先使用部分或临时的裁决(partial and provisional awards)来解决部分问题,这种部分或临时的裁决和最终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裁决的法律效果也是仅能够对同意受其约束的当时各方产生约束力,换句话说,是不能够对任何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二是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老师提到由于《纽约条约》的广泛签订,使得仲裁裁决的执行相比较外国法院判决要容易的多。但在实务中,仲裁裁决的执行同样面临的很多的问题,为了能够最大化的提升裁决的可执行性,Karie Twinem老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从七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我感受较深:
——关于仲裁地的选择。在仲裁条款谈判过程中,尽量将仲裁地选择为《纽约条约》的签约国。
——资产所在地。考虑对方资产所在地,如果是在《纽约条约》签约国,理论上执行会更加顺利,如果不在,事前尽量寻找当地国的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建议。
——公共政策。这是《纽约条约》以及大多数国家国内法设定的少数可以拒绝裁决执行的理由之一,因此也是仲裁失败一方最想要寻求的不予执行理由,但是这个概念不仅非常模糊,而且国与国之间差异非常大,因此对于潜在的需求执行的当事方来说,事前尽可能了解执行国的公共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破产。如果相对方进入了破产程序,裁决执行可能会非常麻烦,因此仲裁前期有关的调查工作非常重要,要确保相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可能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却最终什么都得不到。
——任命Receiver。这一点被老师视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不过这是英国法律下的一个概念,类似于我们国内法上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但英国法下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任命一个receiver有利于对潜在可供执行财产的管理,避免无故的损失和浪费,我们从中可借鉴。
——查封冻结令。课程中的介绍主要还是以英国法律为背景,介绍了一些英国法院关于是否发布冻结令,以及在世界范围内发布冻结令权利问题的判例,英国法院将财产是否和本国具有很强的联系作为一个重要标准。个人认为,由于国内在相关问题上没有更多的参考以及法律规定,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有关仲裁条款的谈判时,如果对于这项措施有着特别的需要,还是尽量选择国际知名或者有相关先例的仲裁机构。
三是涉及相对方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这一点在《纽约条约》、UNCITRAL MODEL LAW以及各国国内的仲裁法中都有相类似的范围,大多数体现在仲裁的违法上,而对实体性问题不做评判。这种原则也是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的最大保护,而这个终局性正是仲裁相较于诉讼最大的优势之一。
随着本次课程的结束,本次培训关于国际仲裁的内容也全部告一段落。尽管之前的留学课程中也学习过相关内容,但本次的培训是以真正的仲裁实务为导向,由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英国法学大学教授Karie Twinem亲自授课,让我第一次对国际仲裁的全流程以及重点环节从实际办理案件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学习,受益匪浅,为今后执业过程中真正办理相关业务,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供稿:2022年度“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第二组 李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