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8-01-08 00:00:00 浏览次数:9152
关于印发《无锡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出庭服装
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现将《无锡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给你们。各分会要迅速传达文件精神,组织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认真学习细则内容,督导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贯彻执行。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负好规定执行的主体责任,1月25日前务必将细则内容传达至所在单位的每一位执业律师,严格督促律师按规定执行。
附件: 无锡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的实施细
则(试行)
无锡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8日
附件
无锡市律师协会
关于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试行)
(2017年12月26日经无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3月20日生效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无锡市律师协会2012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的《无锡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考虑无锡地区的实际情况,本协会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在本协会管辖地区内的具体实施制定并通过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本协会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协作、落实本协会团体会员的具体管理责任、明确惩戒规则等方式,落实本地区个人会员参加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严格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庭着装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律师出庭着装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仅规范本协会个人会员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时的着装行为。
个人会员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人民法院的正式庭审时,无论该人民法院、该案件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是否要求律师出席庭审时穿着律师袍,应当穿着律师袍出庭。
个人会员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人民法院正式庭审以外的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交换、谈话或者其他由人民法院合议庭或承办法官主持但不属于正式开庭审理的庭前准备、其他辅助审理活动)时,应当遵守该人民法院、相关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关于律师着装的要求。
第四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会员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律师袍,但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本协会将在本实施细则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本地区人民法院协商在法院配备一定数量的律师袍,供本协会个人会员在参加庭审时应急之用。
为避免歧义,本条规定不得成为个人会员未能遵守着装规定的辩护理由。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本协会团体会员应当为本单位尚未配备律师袍的个人会员配备律师袍。
若个人会员违反着装规定时,其所在团体会员存在未履行本条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的情形的,本协会有权同时对该个人会员与该个人会员违反着装规定时所在团体会员进行立案、调查和惩戒。
第七条 本协会对个人会员在2018年2月1日之前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立案、调查和惩戒,以相应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庭审理规则对该个人会员的做出的生效处分决定或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
自2018年2月1日起,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本协会视情形給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但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从轻、减轻、免予处分的情形的,可相应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7年12月26日经无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同时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