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办法》、《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7-12-27 00:00:00 浏览次数:8843
关于印发《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
考核办法》、《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
工作规程》的通知
锡律协〔2017〕34号
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办法》、《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工作规程》,已于2017年12月8日,经无锡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传达到市律协每位会员。
附件:1.《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办法》
2.《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工作规程》
无锡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办法
(2017年12月8日市律协3届5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效力及于2017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及评价机制,切实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提高律师协会科学管理能力,根据《无锡市律师协会章程》、《无锡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考核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由全体监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条 监督考核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以监督促发展。
第四条 考核对象
(一) 正副会长;
(二) 正副秘书长;
(三) 理事;
(四)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 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考核的其他对象。
本办法所指理事,包括常务理事在内。
第五条 考核宗旨
(一)德,指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侧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方面考核;
(二)能,指组织领导能力。侧重从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能力方面考核;
(三)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方面考核;
(四)绩:指工作实绩。侧重于履职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果以及任期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方面考核;
(五)廉:指廉洁自律表现。侧重从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方面考核。
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对不同考察对象,根据《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评价标准》进行年度和任期监督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及秘书处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考核工作,如期如实提供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数据、文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竞选承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会费使用预决算等内容,主要对可行性、合理性和完成性进行考核。
发展规划中应包含任期内奋斗目标、发展战略及战略举措等内容。
工作计划中应包括具体工作方案、详细进度安排、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考核对象在任期第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应在到任后三十日内制定并提交监事会;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起的工作计划应于年初及时提交监事会。
第九条 考核对象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五日书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正副会长、理事、正副秘书长由监事会全体成员考核,考核结果提交监事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监事会应在出具正式考核结果后,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
对理事的监督考核,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年从全部理事中随机抽选部分理事进行考核。每年10月底前,由监事会公布当年抽查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各驻委监事出具初步考核意见并报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应在出具正式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并抄送秘书处及分管副会长。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起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收到申诉之后,如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由监事长指定监事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必要调查核实,考核对象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在组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监事会。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独立完成调查工作,调查小组成员不得泄露调查内容,调查组以外人员不得过问、干涉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考核对象的申诉,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报告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只能申诉一次,监事会对申诉的书面答复具有终局性。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及成员有权对考核对象的日常工作、履职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结果可作为年度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根据监督考核实施情况撰写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可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
理事兼任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在述职报告中应单列一项有关其作为理事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核对象的履职情况,监事会有权征求本会会员的意见,特别是律师代表的意见,本会会员(含律师代表)的意见可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监督评价标准,结合考核对象日常工作情况,对不同考核对象进行年度和任期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确定的年度考核结果可由监事会授权在无锡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形成的任期考核结果,由监事长在律师代表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考核对象在任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不得评选为先进。本会秘书处应向市司法局及其所在区、县(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分会)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区、县(市)不得推荐其为下届理事、监事、正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及业务委员会正副主任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在任期内有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由本会监事会建议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对该考核对象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核过程中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评价、报告均属本会保密材料,非经监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考核档案、调查档案及结果由本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8日经本会监事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效力及于2017年1月1日。
附:《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评价标准》
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评价标准
1.对会长的评价标准
1.1 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1.1能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1.1.2组织、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正常召开,并顺利作出决议、决定;
1.1.3及时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1.2 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2.1能组织协调解决影响无锡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和重大问题的;
1.2.2为无锡律师业务发展争取到法定或规章确定业务的;
1.2.3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
1.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1.3会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3.1不执行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党委决议、决定的;
1.3.2不执行监事会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1.3.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1.3.4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2.对副会长的评价标准
2.1 副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2.1.1能协助会长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2.1.2协助会长组织、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正常召开,并顺利作出决议、决定;
2.1.3积极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完成各项工作;
2.1.4能够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或专项事务。
2.2 副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2.2.1在分管范围内能组织协调解决影响无锡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和重大问题的;
2.2.2在分管范围内为无锡律师业务发展争取到法定或规章确定业务的;
2.2.3在分管范围内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的;
2.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2.3副会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2.3.1不执行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党委决议、决定的;
2.3.2不执行监事会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2.3.3分管的工作或业务委员会有两个以上(含本数)被考核为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2.3.4副会长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的;
2.3.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2.3.6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3.对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3.1 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3.1.1能够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律协党委、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交办任务;
3.1.2组织秘书处能够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3.1.3能够较好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3.2 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3.2.1能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
3.2.2能高效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的;
3.2.3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提出有效处理意见、建议的。
3.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3.3秘书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3.3.1工作不负责,造成秘书处内部矛盾激化,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有多次投诉,并影响到活动正常开展的;
3.3.2经费使用不规范,违反协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的;
3.3.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3.3.4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4.对副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4.1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规定的为称职:
4.1.1基本上能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交办任务;
4.1.2能协助秘书长完成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4.2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4.2.1能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
4.2.2能高效协助对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的;
4.2.3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报告,并提出有效处理意见、建议的。
4.3副秘书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4.3.1有两次以上(含本数)不能完成秘书长所交办的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
4.3.2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或专业委员会有两次(含本数)以上对其工作表示不满的;
4.3.3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5.对理事(含常务理事,下同)的评价标准
5.1 理事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5.1.1能够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遵守(常务)理事会会议纪律;
5.1.2针对会议议题进行会议前的准备,针对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5.1.3能够较好地完成所负责的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在称职以上;
5.1.4能够较好完成理事会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
5.2 理事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5.2.1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2.2(常务)理事会前能够充分调查研究,会上能够提出创造性建议的;
5.2.3所负责的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全部工作考核在称职以上,且有两个以上为优秀的。
5.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5.3理事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5.3.1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
5.3.2不遵守会议纪律,产生恶劣影响的;
5.3.3所负责的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为不称职的;
5.3.4两次以上无故拒绝接受或推诿(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的;
5.3.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5.3.6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6.对委员会主任的评价标准
6.1 委员会主任工作符合下列规定的为称职:
6.1.1能有效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完成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
6.1.2能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能按时进行工作总结;
6.1.3能有效、节俭使用活动经费,发挥经费的作用;
6.1.4组织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 委员会主任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6.2.1委员会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或成功组织、承办省级以上相关领域研讨活动,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
6.2.2以委员会名义研发的产品或出版的书籍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
6.2.3委员会工作有成果或在委员会的引领下,明显促进相关的领域或专业规范化发展的;
6.2.4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为律师解决实际问题,三次以上获得律师(本委员会成员或成员所在单位律师除外)书面称赞的;
6.2.5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6.3 委员会主任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6.3.1委员会年度活动少于两次的;
6.3.2组织的会议没有主题或主题与律师行业发展无关的;
6.3.3没有工作计划,或不按工作计划实施,或没有工作总结的;
6.3.4不按规定使用活动经费的;
6.3.5利用委员会为自己或自己所在单位谋取私利的;
6.3.6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工作规程
(2017年12月8日三届监事会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监事会对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的监督,规范监事会派驻各委员会监事(以下将派驻人员合称为驻委监事)的工作流程,使驻委监事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无锡市律师协会章程》、《无锡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每届市律师协会各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同届监事会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向其派驻监事的人员安排,并将派驻监事的具体分工情况报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派驻监事的具体分工通知到各委员会。
监事会派驻的人员包括监事,或在需要时包括分管副监事长,均向监事会负责。
第三条 驻委监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一)了解派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参加派驻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监督派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履职情况及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四)监督派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对派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的程序、实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
(六)其它监事会认为必要的监督事项。
第四条 驻委监事对派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权监督,驻委监事有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委员会对驻委监事的监督不得拒绝。在驻委监事列席委员会会议时,会议应设驻委监事专席座位。
第五条 委员会应将其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于每年度形成后及时书面报送驻委监事。
第六条 委员会在具体开展活动时,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驻委监事参加。该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议题和会议资料等。
第七条 委员会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总结等书面材料应及时抄送驻委监事。
第八条 驻委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委员会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一月内将相关会议、活动情况书面告知驻委监事。
驻委监事因故不能参加收到参会通知的委员会的会议、活动时,应提前向分管副监事长或监事长请假,并向本会秘书处、所驻委员会主任通报。不请假或不通报的,视为无故不履行驻委监事职责。
第九条 驻委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所派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在程序和实体上不符合规定时,可行使建议改正权、建议表决权。
第十条 驻委监事应对委员会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对于不能按规定参加委员会会议、活动的委员,驻委监事应向该委员会提出监事意见,并在该意见提出后的三日内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正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在其任期内累计两年不组织委员会活动,或不能完成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或不正当使用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驻委监事应建议监事会提请理事会按规定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 驻委监事应当对派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委员会报销相关费用时,驻委监事应在报销凭证或申请上发表监事意见。
第十三条 驻委监事应就派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评价表,评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派驻委员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开展有关工作的评价;
(二)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三)对委员会委员的考勤及工作情况的评价;
(四)对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评价;
(五)对委员会其他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 驻委监事的派驻、调整由监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撤销或调整驻委监事: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通知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二)无故不出具驻委监事年度工作评价表;
(三)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撤销或调整的情况。
第十六条 驻委监事对派驻委员会所作出的工作评价、罢免动议、改正意见等重要监事意见,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以监事会名义发给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委员会。
第十七条 驻委监事出席委员会会议、活动的经费在各委员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规程于2017年12月8日经三届五次监事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
考核办法》、《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
工作规程》的通知
锡律协〔2017〕34号
各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办法》、《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工作规程》,已于2017年12月8日,经无锡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传达到市律协每位会员。
附件:1.《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办法》
2.《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工作规程》
无锡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办法
(2017年12月8日市律协3届5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效力及于2017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及评价机制,切实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提高律师协会科学管理能力,根据《无锡市律师协会章程》、《无锡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考核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由全体监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条 监督考核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以监督促发展。
第四条 考核对象
(一) 正副会长;
(二) 正副秘书长;
(三) 理事;
(四)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 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考核的其他对象。
本办法所指理事,包括常务理事在内。
第五条 考核宗旨
(一)德,指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侧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方面考核;
(二)能,指组织领导能力。侧重从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能力方面考核;
(三)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方面考核;
(四)绩:指工作实绩。侧重于履职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果以及任期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方面考核;
(五)廉:指廉洁自律表现。侧重从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方面考核。
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对不同考察对象,根据《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评价标准》进行年度和任期监督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及秘书处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考核工作,如期如实提供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数据、文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竞选承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会费使用预决算等内容,主要对可行性、合理性和完成性进行考核。
发展规划中应包含任期内奋斗目标、发展战略及战略举措等内容。
工作计划中应包括具体工作方案、详细进度安排、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考核对象在任期第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应在到任后三十日内制定并提交监事会;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起的工作计划应于年初及时提交监事会。
第九条 考核对象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五日书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正副会长、理事、正副秘书长由监事会全体成员考核,考核结果提交监事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监事会应在出具正式考核结果后,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
对理事的监督考核,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年从全部理事中随机抽选部分理事进行考核。每年10月底前,由监事会公布当年抽查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各驻委监事出具初步考核意见并报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应在出具正式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并抄送秘书处及分管副会长。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起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收到申诉之后,如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由监事长指定监事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必要调查核实,考核对象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在组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监事会。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独立完成调查工作,调查小组成员不得泄露调查内容,调查组以外人员不得过问、干涉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考核对象的申诉,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报告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只能申诉一次,监事会对申诉的书面答复具有终局性。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及成员有权对考核对象的日常工作、履职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结果可作为年度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根据监督考核实施情况撰写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可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
理事兼任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在述职报告中应单列一项有关其作为理事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核对象的履职情况,监事会有权征求本会会员的意见,特别是律师代表的意见,本会会员(含律师代表)的意见可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监督评价标准,结合考核对象日常工作情况,对不同考核对象进行年度和任期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确定的年度考核结果可由监事会授权在无锡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形成的任期考核结果,由监事长在律师代表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考核对象在任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不得评选为先进。本会秘书处应向市司法局及其所在区、县(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分会)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区、县(市)不得推荐其为下届理事、监事、正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及业务委员会正副主任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在任期内有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由本会监事会建议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对该考核对象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核过程中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评价、报告均属本会保密材料,非经监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考核档案、调查档案及结果由本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8日经本会监事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效力及于2017年1月1日。
附:《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评价标准》
无锡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监督评价标准
1.对会长的评价标准
1.1 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1.1能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1.1.2组织、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正常召开,并顺利作出决议、决定;
1.1.3及时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1.2 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1.2.1能组织协调解决影响无锡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和重大问题的;
1.2.2为无锡律师业务发展争取到法定或规章确定业务的;
1.2.3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
1.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1.3会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1.3.1不执行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党委决议、决定的;
1.3.2不执行监事会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1.3.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1.3.4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2.对副会长的评价标准
2.1 副会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2.1.1能协助会长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2.1.2协助会长组织、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正常召开,并顺利作出决议、决定;
2.1.3积极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完成各项工作;
2.1.4能够较好地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或专项事务。
2.2 副会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2.2.1在分管范围内能组织协调解决影响无锡律师行业发展的突出和重大问题的;
2.2.2在分管范围内为无锡律师业务发展争取到法定或规章确定业务的;
2.2.3在分管范围内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突发性事件的;
2.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2.3副会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2.3.1不执行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党委决议、决定的;
2.3.2不执行监事会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2.3.3分管的工作或业务委员会有两个以上(含本数)被考核为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2.3.4副会长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的;
2.3.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2.3.6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3.对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3.1 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3.1.1能够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律协党委、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交办任务;
3.1.2组织秘书处能够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3.1.3能够较好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3.2 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3.2.1能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
3.2.2能高效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的;
3.2.3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提出有效处理意见、建议的。
3.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3.3秘书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3.3.1工作不负责,造成秘书处内部矛盾激化,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有多次投诉,并影响到活动正常开展的;
3.3.2经费使用不规范,违反协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的;
3.3.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3.3.4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4.对副秘书长的评价标准
4.1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下列规定的为称职:
4.1.1基本上能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完成交办任务;
4.1.2能协助秘书长完成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4.2 副秘书长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4.2.1能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
4.2.2能高效协助对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的;
4.2.3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报告,并提出有效处理意见、建议的。
4.3副秘书长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4.3.1有两次以上(含本数)不能完成秘书长所交办的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
4.3.2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或专业委员会有两次(含本数)以上对其工作表示不满的;
4.3.3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5.对理事(含常务理事,下同)的评价标准
5.1 理事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5.1.1能够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遵守(常务)理事会会议纪律;
5.1.2针对会议议题进行会议前的准备,针对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5.1.3能够较好地完成所负责的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在称职以上;
5.1.4能够较好完成理事会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
5.2 理事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5.2.1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2.2(常务)理事会前能够充分调查研究,会上能够提出创造性建议的;
5.2.3所负责的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全部工作考核在称职以上,且有两个以上为优秀的。
5.2.4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5.3理事工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5.3.1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
5.3.2不遵守会议纪律,产生恶劣影响的;
5.3.3所负责的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为不称职的;
5.3.4两次以上无故拒绝接受或推诿(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的;
5.3.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5.3.6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6.对委员会主任的评价标准
6.1 委员会主任工作符合下列规定的为称职:
6.1.1能有效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完成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
6.1.2能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能按时进行工作总结;
6.1.3能有效、节俭使用活动经费,发挥经费的作用;
6.1.4组织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 委员会主任工作符合称职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优秀:
6.2.1委员会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或成功组织、承办省级以上相关领域研讨活动,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
6.2.2以委员会名义研发的产品或出版的书籍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
6.2.3委员会工作有成果或在委员会的引领下,明显促进相关的领域或专业规范化发展的;
6.2.4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为律师解决实际问题,三次以上获得律师(本委员会成员或成员所在单位律师除外)书面称赞的;
6.2.5监事会认为符合优秀条件的其他情形。
6.3 委员会主任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6.3.1委员会年度活动少于两次的;
6.3.2组织的会议没有主题或主题与律师行业发展无关的;
6.3.3没有工作计划,或不按工作计划实施,或没有工作总结的;
6.3.4不按规定使用活动经费的;
6.3.5利用委员会为自己或自己所在单位谋取私利的;
6.3.6监事会认为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其他情形。
无锡市律师协会驻委监事工作规程
(2017年12月8日三届监事会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监事会对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的监督,规范监事会派驻各委员会监事(以下将派驻人员合称为驻委监事)的工作流程,使驻委监事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无锡市律师协会章程》、《无锡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每届市律师协会各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同届监事会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向其派驻监事的人员安排,并将派驻监事的具体分工情况报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派驻监事的具体分工通知到各委员会。
监事会派驻的人员包括监事,或在需要时包括分管副监事长,均向监事会负责。
第三条 驻委监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一)了解派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参加派驻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监督派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履职情况及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四)监督派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对派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的程序、实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
(六)其它监事会认为必要的监督事项。
第四条 驻委监事对派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权监督,驻委监事有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委员会对驻委监事的监督不得拒绝。在驻委监事列席委员会会议时,会议应设驻委监事专席座位。
第五条 委员会应将其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于每年度形成后及时书面报送驻委监事。
第六条 委员会在具体开展活动时,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驻委监事参加。该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议题和会议资料等。
第七条 委员会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总结等书面材料应及时抄送驻委监事。
第八条 驻委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委员会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一月内将相关会议、活动情况书面告知驻委监事。
驻委监事因故不能参加收到参会通知的委员会的会议、活动时,应提前向分管副监事长或监事长请假,并向本会秘书处、所驻委员会主任通报。不请假或不通报的,视为无故不履行驻委监事职责。
第九条 驻委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所派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在程序和实体上不符合规定时,可行使建议改正权、建议表决权。
第十条 驻委监事应对委员会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对于不能按规定参加委员会会议、活动的委员,驻委监事应向该委员会提出监事意见,并在该意见提出后的三日内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正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在其任期内累计两年不组织委员会活动,或不能完成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或不正当使用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驻委监事应建议监事会提请理事会按规定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 驻委监事应当对派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委员会报销相关费用时,驻委监事应在报销凭证或申请上发表监事意见。
第十三条 驻委监事应就派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评价表,评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派驻委员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开展有关工作的评价;
(二)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三)对委员会委员的考勤及工作情况的评价;
(四)对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评价;
(五)对委员会其他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 驻委监事的派驻、调整由监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撤销或调整驻委监事: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通知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二)无故不出具驻委监事年度工作评价表;
(三)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撤销或调整的情况。
第十六条 驻委监事对派驻委员会所作出的工作评价、罢免动议、改正意见等重要监事意见,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以监事会名义发给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委员会。
第十七条 驻委监事出席委员会会议、活动的经费在各委员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规程于2017年12月8日经三届五次监事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1.《委员会活动监评表》(略)
2.《委员会活动年度评价表》(略)
3.《委员会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