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2-11-06 00:00:00 浏览次数:14437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江苏省司法厅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律师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工作效能,省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为加强和规范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
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即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一),详细登记。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受理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告知书》(附件二、三),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转办或指定办理的,应同时发出转办或指定通知,并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
1、对有具体被投诉人、违纪事实和调查线索的投诉,均由被投诉人所在地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违纪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以及不符合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2、对指定、转交办理、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结果、相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书面报上级机关或律师协会,同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附件四),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3、对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构成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核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调查处理:
(1)没有明确被投诉人的;
(2)匿名投诉,且没
(3)投诉事项已经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 ,
明确答复当事人,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仍就同一内容反复投诉的。
对不予调查的投诉,应在接收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办或指定办理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五),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处理
1、对违反《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分。处罚或处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对委托或指定调查案件的处罚或处分决定,应由委托部门做出。处罚或处分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3、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或处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申诉
1、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对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不服,可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诉。
2、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提出申诉的应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3、原调查处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并提供有关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处理结束,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当事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申诉复查时间。
五、其它
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或行业处罚、处分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将处罚或处分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进行公开披露。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投诉查处会商制度、投诉查处信息通报制度。
3、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查处工作效率、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敷衍失职、久拖不办,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4、省律师协会、省辖市司法局对自行受理、指定及委托调查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