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通知》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09-09-09 12:11:37 浏览次数:3545
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通知》。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我省律师会见难问题的解决,对我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新的、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律师法》的自觉性,加强监督协调, 严肃查处无理阻挠、刁难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保《律师法》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完善办案制度和看守所管理制度,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切实保证律师正常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办案部门应将其所聘请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律师会见时是否派员在场,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看守所。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在查验“三证”后即应安排律师会见。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监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重大团伙犯罪外,办案单位一般不派员在场。 (来源江苏律师网)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律师法》的自觉性,加强监督协调, 严肃查处无理阻挠、刁难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保《律师法》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完善办案制度和看守所管理制度,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切实保证律师正常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办案部门应将其所聘请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律师会见时是否派员在场,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看守所。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在查验“三证”后即应安排律师会见。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监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重大团伙犯罪外,办案单位一般不派员在场。 (来源江苏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