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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华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0-06-04 17:02:45 浏览次数:1991

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省直属分会秘书处,监事会监事、监事委员会非监事委员:

    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增进全国各地律师协会之间的交流与联系,由我省承办的第三届中华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定于10月举行。现就我省各地律师协会参加论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坛举办时间与地点

    拟于10月举行。具体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二、我省参会人员

    已成立监事会的律师协会监事长、秘书长,未成立监事会的律师协会秘书长及1名律师代表;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监事委员会非监事委员;入选论文作者;其他人员。

    三、论坛主题

    1、律师协会的治理结构研究;

    2、港、澳、台律师(公)会治理结构研究;

    3、准司法权研究;

    4、怎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

    5、律师协会与公司监事制度的异同;

    6、合规性监督与妥当性监督;

    7、监事会财务监督权研究;

    8、律师协会会员权行使纠纷及调处;

    9、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体系研究;

10、律师协会的罢免体系研究;

11、其他。

    四、具体要求

    1、请各地律师协会秘书处积极组织律师根据论坛主题撰写论文,并将论文汇总,于731前将论文电子版发送至80377151@qq.com。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监事委员会非监事委员每人至少提交1篇论文,南京、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等每市至少提交5篇论文,宿迁至少提交2篇论文,其他各市和省直每地至少提交1篇论文。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监事委员会非监事委员提交的论文不包含在各地应提交论文数内。

    2、我省参会人员食宿费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3、我省参会人员不参加论坛组织的游览活动。

    4、请各地律师协会秘书处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参会人员(提交论文的律师暂时全部上报),并认真填写《参会回执》,于731前将《参会回执》电子版发送至80377151@qq.com。联系人:樊荣,联系电话:025-8620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