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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09-11-17 15:12:47 浏览次数:19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省律师继续教育,推进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全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促进全省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围绕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加强律师政治思想、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为江苏社会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培训原则]加强律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规划、部署和推进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二)坚持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律师培训工作的首位。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坚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建设。把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

(四)坚持依法科学培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把握培训工作规律,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培训效力]律师继续教育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律师未依照本管理办法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需补足培训课时后方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领导监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接受全国律协统一领导,接受省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分级管理] 省律师协会统一领导本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省辖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七条:[管理机构]省律师协会和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省律师协会和有条件的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教育培训部门,承担律师继续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计划编制]各律师事务所应在年底前将本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上报所属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应在下年度第一个月内将本年度的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建议上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汇部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省会职责]省律师协会根据全国律协和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   制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范;

(二)   制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组织编撰和审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资料,组织编写培训大纲;

(四)   组建、评估、认证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和机构;

(五)   组建、审定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

(六)   组织开展全省性律师继续教育专业性高层次示范培训;

(七)   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主任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八)   组织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宣传交流;

(九)   指导、评估、考核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

(十)   全国律协和省司法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市会职责] 省辖市级律师协会根据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具体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三)集中组织开展律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执业风险防范教育专题培训;

(四)负责向省律协提供年度专业性培训课题,协助省律协组织专业性高层次示范培训工作;

(五)协助省律师协会做好培训教材编撰、典型案例及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六)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继续教育课时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指导、考核律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完成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律所职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者和组织者,根据所属律师协会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   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二)   安排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   负责检查督促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审核工作;

(四)   负责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典型案件的整理编撰;

(五)   负责日常政治理论学习、案例分析、业务研讨。

第十二条:[业委职责] 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根据本业务领域人才培养和业务发展需要,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培训计划的编制及相关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本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师资库的建立;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年度专业性培训主题的选择;

(四)协助做好本业务领域专业性主题培训的开展;

(五)负责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本业务领域典型案例的收集编著。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为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具体为:

(一)   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四)   律师执业技能;

(五)   新颁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则、指引;

(六)   律师形象礼仪;

(七)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八)   有关律师业务发展和素质提高的其他知识。

第十四条:[培训渠道]执业律师可以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省辖市律协组织的专题培训,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参加各级律协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撰写理论研讨文章,讲课,参加学历教育,参加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会议,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活动,以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需要可采取视频会议、巡回集中专题讲座、专题培训班、业务研讨会议、案例分析会等形式,也可通过网络、考察、自学、个别交流等方式。

第四章  课时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课时]执业律师每考核年度必需接受不低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接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以及律师形象礼仪教育不低于10课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接受政治理论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不低于8课时。

第十七条:[课时管理]省辖市级律师协会负责所在地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管理。省律师协会按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规定版本统一印发,全省执业律师人手一本,具体记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课时认定]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不同,对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省辖市律协组织的专题培训。按主办单位出具的培训课时证明计算;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的培训。按每半天1课时计算,但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三)参加各级律协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研讨会。按会议通知的有效会议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四)撰写理论研讨文章。入选省辖市级、省级、省级以上单位业务交流或合法刊物公开出版发表的,每5000字折算2课时、4课时、6课时、8课时,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双倍计算课时;执业律师公开出版专著的,按每本20课时计算。但本款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20课时。

(五)讲课。执业律师受邀为执业律师、中高等学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按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六)参加学历教育。凭学校学籍证明,一个学期折算10课时。参加自学考试的,每通过一门凭相关证明折算4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20课时。

(七)参加各级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会议,按会议有效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八)参加全国、省、省辖市律师协会工作业务委员会活动,按活动有效时间,每半天折算2课时,但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10课时。

(九)省辖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具体由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确定,但本款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最高计算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

第十九条:[课时分类]根据律师参加各种渠道的培训内容,分别计入相应的培训内容。参加各级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参加各级司法行政会议,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折算律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和事务所管理知识培训课时。

第五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条:[培训师资]省律师协会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法学理论水平、讲课效果好和学员评价高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政府专业部门领导成立师资库,担任全省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省辖市级律师协会也可自行聘请培训教师,也可申请省律师协会师资库教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教材要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特点、律师形象树立和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律,着眼于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教材体系]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对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教材体系具体为:

(一)全国律协统一编撰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列教材;

(二)省律师协会统一编撰的案例教学资料、电子资料和业务研究资料;

(三)适合作为培训教材的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律师继续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律师协会会费预算和律师事务所经费预算。随着会费和业务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证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经费的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培训基金]省律师协会、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创造条件建立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基金制度。

 省律师协会按当年应收会费总额的12%计提;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应按留成部分不底于8%计提,根据培训的需要,不足部分可合理分摊;律师事务所应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或按《事务所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省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经费或基金,由教育培训委员会编制使用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督,并作为省律师协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省律师协会在律师继续教育经费计划的编制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扶持,帮助完成相关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考评]省律师协会适时对省辖市级律师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指导。并建立考核奖励与警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律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特殊规定]凡参加律师年度考核的律师,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因出国或生病等原因超过半年以上的,继续教育课时可减半执行,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减免继续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管理类别]本办法所指的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三十一条:[授权管理]省辖市级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生效解释]本办法自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