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09-09-21 16:49:23 浏览次数:2887
市律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各联络员:
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规范实习行为,完善考核制度,确保实习效果和实习质量。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 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实习人员发现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上述情形的,无锡市律师协会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证》。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由于自身的原因期满前中止实习的,已
进行的实习无效,并应将实习证交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后逐级上交无锡市律师协会。
四、实习人员因事务所注销、合并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实习有效。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鉴定书一份;
(二)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集中培训学习成绩和实习人员学习情况栏由市律协填写);
(三)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提交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的卷宗三份(民事、刑事、非诉讼各一份);
(五)上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考评,市(县)、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由各联络员进行初步审查后,按照规定的材料提交市律师协会,并对实习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基本素养、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必要时,市律师协会组织人员到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行。
无锡市律师协会
二OO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