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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春节假期以及推迟企业复工复业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法律事项的提示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20-01-31 09:30:16 浏览次数:4795

为响应各级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省市两级政府关于推迟企业复工复业的要求,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就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编写了《延长春节假期以及推迟企业复工复业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法律事项提示》,供本市各类企业和社会各界参考。

一、关于春节延长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

1、对于春节延长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需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次春节延长假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各类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2、春节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单位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用人单位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4、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工资?

此次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中, 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1月31日和2月1日)。因为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

二、关于推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

5、无锡市各类企业的复工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锡政传发[2020]6号)的规定,无锡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6、哪些企业可以在2月10日前复工?

(1)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在2月10日前复工。

(2)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工。

7、春节假期持续生产的企业,在推迟复工期间,是否必需强制停工?

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

8、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1)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根据省市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医疗期以及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

9、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10、职工在隔离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春节延长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满后,单位和职工仍不能正常复工的,如何处理?

12、企业如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3、职工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复工的,企业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原因在春节延长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后仍未及时返岗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作为事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亦可以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14、单位在发放病假工资或生活费时,是否需要承担职工个人的社保或公积金?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病假工资还是生活费,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的,应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住房公积金。

15、对于出差职工,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返岗上班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6、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稳岗补贴。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因疫情防控而中止?

17、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有哪些特殊规定?

18、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9、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卫生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号)规定,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如企业其他人员因为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以往法院案例,从工伤认定的要素(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及时申报工伤,最终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七、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21、企业应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对返锡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做好本单位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22、对在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锡的员工,企业应通知员工不得提前返回,并提醒员工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23、对已抵锡的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据实申报并按要求实行隔离观察至抵锡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正常上班,密切接触者或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24、对于员工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以上各项提示,系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于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建议。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不承担因基于对于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以上各项提示,如与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如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