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须知及受理程序
首页 - 维权投诉 - 投诉须知及受理程序

投诉须知及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虽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知道且有证据证明会员具有违规行为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4)投诉事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5)实名投诉,并有个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涉嫌违规行为,本会有权主动调查并做出处理。

(二)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行为无关的;

(4)不能或拒绝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证明违规事实的;

(5)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6)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又向该受理部门的上级单位再次投诉的;

(7)已经律师协会处理结果,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新的证据再次投诉的;

(8)其他不属于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

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正在就会员的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律师协会暂不受理。

二、应当提交的投诉材料

1、投诉书(投诉人亲笔签名或按捺手印,否则无效),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编;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投诉请求或要求;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复印件);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还须提交投诉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判文书(复印件);

6、不服市级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再次投诉的,应同时, 提交市级律师协会处理意见或答复意见;

投诉人为单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投诉,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投诉人向律师协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律师协会装订留存,不在退还;

2、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整理成书面文字,由当事人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3、未经本会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

4、来访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章投诉、举报,讲究文明,注意卫生,自觉维护投诉、举报秩序和接待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5、来访人员必须按照来访先后顺序,由接待人员依次接待,来访者所带的文字材料、信件、证件和其他财物, 本人应妥善保管;

6、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来访人员应听从接待人员的处理意见,依规投诉,不得跨地区投诉和一事多投;

7、来访人员人数超过 10 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8、投诉人向本会投诉的同时,不影响投诉人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投诉查处程序自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之日起中止;

9、来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秩序;

10、投诉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影响投诉接待工作的,经劝阻、批准或者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来访人员所带物品自行妥善保管,食宿、路费一律自理。